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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2022-03-04 17:51
名 称: 昆明市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五人社监令字[2022]第02025号

昆明市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五人社监令字[2022]第02025号

发布时间:2022-03-04 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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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牛严立      审核:武永云      终审:张婕

昆明晟运隆建业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代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571928417

经营场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沙沟埂村振兴苑小区7幢3单元一楼

你单位在经营期间在劳动用工方面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存在以下问题: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对你指令如下:自收到本指令书7日内依法向你单位承包“保利春湖二期项目”的施工工人足额支付工资。

请你单位于2022年3月11日前将改正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如果你单位不改正和不报送改正情况材料,我局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处理措施。

              昆明市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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