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注销五华显珍诊所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1-12-20 16:37
字号:[
大
中
小
]
编辑:施金梅
审核:杨文焱
终审:罗凤莲
五卫复〔2021〕89号
王显珍:
你提交的关于注销五华显珍诊所的申请材料已收悉。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注销五华显珍诊所登记号为PDY61023-853010217D2112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由区卫生健康局收回,注销后不得擅自开展医疗保健活动。
二、请你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关于印发电子病历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等要求,妥善保管患者病历。
此复。
昆明市五华区卫生健康局 2021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