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政协五华区九届五次会议第21B08号提案的答复的函
金鑫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整顿和规范使用社会抚养费的建议》提案收悉,已交我局(办)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自2015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颁布以来,五华区卫生健康局在市卫生健康委的正确指导下,未再因超生行为征收过社会抚养费。
2016年以前因超生行为征收的社会抚养费,都在单位公示栏进行了相关公示,所有因超生行为征收的社会抚养费都是直接进入五华区财政专户,并由区财政按相关要求使用。
按照《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中第二十一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规定继续享受计划生育相关奖励扶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扶持帮助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家庭全面发展。对独生子女家庭在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合作医疗、扶贫开发、享受低保、分配征地补偿费和其他集体经济收益等方面给予优惠。计划生育家庭因基本生活困难申请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社会保障时,其享受的各种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和其他优惠资金不计入家庭收入。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均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生育、结婚、退休给予了政策扶助和奖励。
按照最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的要求,为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优化生育政策,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的相关配套措施。
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以上答复,如有不妥,请批评指正。
(联系人及电话:陈宇宁 0871-63610090,手机号13013306692)
昆明市五华区卫生健康局
2021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