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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15177-202110-450906 主题分类: 灾害事故救援
发布机构: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1-10-22 14:58
名 称: 关于昆明宜家家居项目工地高坠致1人死亡事故的调查报告

关于昆明宜家家居项目工地高坠致1人死亡事故的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1-10-22 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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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洁涛      审核:余俊      终审:赵晓军

2021年4月22日16时左右, 五华辖区普吉街道办事处小屯路与王筇路交叉路口昆明宜家家居商场建设项目施工工地发生一起高坠致1人死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经报请区政府批复,同意成立“4·22”事故调查组,调查组组长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董天能担任,调查组副组长由区应急管理局郑若冰副局长和区住建局王文俊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区应急管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区司法局、区总工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普吉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组成,对事故开展调查工作。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区人民检察院参加事故调查。经事故调查组依法进行调查,现事故已初步查明,情况如下:

一、 事故概况

(一)事故发生时间:2021年4月22日16时左右

(二)事故地点:普吉街道办事处小屯路与王筇路交叉路口昆明宜家家居商场建设项目施工工地

(三)事故相关单位

项目总承包单位: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

(四)事故类别:高处坠落

(五)死者基本情况:

江XX,女,汉族,身份证号码:53212219921007XXXX。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龙树镇人。

(六)直接经济损失:136.8万元(死者赔偿)。

二、 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4月22日16时左右,在进行主体结构屋面浇筑平层混凝土准备工作时,木工班组员工江XX在清扫及准备材料过程中不慎从90×40厘米的预留洞口跌落至距离屋顶11.4米二层楼面,该预留洞口临时开设,洞口设置了用扣件搭建的四根钢管做立柱的防护栏。事故发生后,防护栏离洞口4、5米远。项目部立即派人将江XX送到昆明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急诊科,经全力抢救无效于当天17时03分死亡。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安排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了打扫,破坏了现场。

三、 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昆明宜家家居有限公司,在昆明市市场监管局昆明宜家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STEPHAN JEAN-CHRISTOPHNE XX,经营范围:家具、家居用品等 ,有效期2018年1月8日至2048年1月7日,注册地址:昆明市五华区学府路690号金鼎科技园十八号。家居商场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124361.5平方米,地上3层,地下2层,总投资62911.0668万元,计划工期2019年7月6日至2021年12月8日。昆明宜家家居有限公司办理了施工许可证(证号530102190702XXXX-SX-001),2019年6月24日与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总承包工程合同协议书》,合同编号STO0621-21/OFBXX-XX。

2. 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是在江苏省南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XX,注册资本:41431.9万元,住所地为:江苏省南通市高新区,公司成立于1958年12月1日,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工程承包等。经查,该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取得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2021年5月6日,2019年10月23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从2019年11月23日至2022年11月22日。2020年10月27日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钱X为项目经理,根据公司授权对施工项目实施全过程、全面管理。并任命刘XX为现场安全负责人。

(二)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1. 钱X,男,汉族,48岁,江苏省海门市海门镇人,身份证号码:32062519731020XXXX,事故发生时为昆明宜家家居商场建设项目的项目经理。

2. 刘XX,男,汉族,43岁,江苏省海门市临江镇,身份证号码:32062519770829XXXX,事故发生时为昆明宜家家居商场建设项目工地现场安全总管。

四、 事故原因

1. 事故直接原因

江XX从预留洞口跌落至距离屋顶11.4米二层楼面,造成其深度昏迷,右侧外耳道活动性流血,大动脉搏动消失,导致死亡。

2.事故间接原因

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对临时预留洞口的防护栏未按公司施工规定进行设置,没有进行固定;项目经理钱X、现场安全负责人刘XX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了事故发生。

五、 事故性质及等级

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 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意见

1. 事故发生后,调查组对昆明宜家家居商场建设项目的检查调查发现,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存在违法行为:一是临时开设的预留洞口防护栏未按《方案》规定进行设置,存在安全隐患;二是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排查未能及时消除;三是事故发生后破坏了事故现场。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简称《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八十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理。

2.钱X作为昆明宜家家居商场建设项目的项目经理,未履行《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此次事故负管理责任,建议由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对其进行处理,并报事故调查组备案。

3.刘XX作为昆明宜家家居商场建设项目施工工地的现场负责人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对此次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对其进行处理,并报事故调查组备案。

七、 事故报告及善后处理情况

4月22日18时50分左右,我局接到五华区公安分局指挥室电话报告后,区应急管理局、公安五华分局普吉派出所、普吉办事处等相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处置工作,并及时向有关部门上报事故情况,同时开展事故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工作。

2021年4月26日, 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与死者江XX的亲属,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1368000.00元(大写壹佰叁拾陆万捌仟元整),妥善处理了事故的善后事宜,未引发社会矛盾,现事故善后工作已全部处理完毕。

八、 事故发生后的防范措施和工作建议

一是事故发生后,4月23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下发了《停工指令书》,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要求该公司停止施工,并对现场安全隐患进行彻底排查,制定整改方案结合现场进行彻底整改,隐患整改完成后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上报整改报告和复工申请,待复查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恢复施工。同时,事故调查组督促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4月29日根据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整改报告和复工申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的隐患整改情况进行了复工检查后同意恢复施工。

二是建议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加强对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的监管,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杜绝事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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