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五)旅罚单字〔2021〕第(0222)号
发布时间:2021-03-03 14:22
字号:[
大
中
小
]
当事人:龚××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龚××
住所(住址): 五华区人民××××××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0年11月12日至11月13日,五华区文化和旅游局先后接到陈女士和宰女士两位导游的投诉,投诉反映云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涉嫌向导游违规收取费用,在后续调查过程中,根据云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责人龚××交代在2017年至2019年期间持续先后向20多名导游每人收取3000元人民币不等金额,执法人员通知到现场做笔录固定证据的共有5名导游,涉案金额共25000元人民币。执法人员于2020年12月7日向云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改正通书》,后根据复查和向导游了解得知,云南××旅行社有限公司已退还导游部分金额。
(处罚理由和依据)该行为违反了《旅游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并处罚款20000元整。
五华区文化和旅游局
2021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