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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15177-202012-345428 主题分类: 灾害事故救援
发布机构: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0-12-02 10:49
名 称: “4·28”事故调查组 关于昆明保宇建筑有限公司施工人员高处 坠落致一人死亡事故的调查报告

“4·28”事故调查组 关于昆明保宇建筑有限公司施工人员高处 坠落致一人死亡事故的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0-12-02 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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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28日20时08分左右,接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电话告知,在位于我辖区龙泉路红云街道办事处的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流中心沙沟西区11#仓库内发生一起高坠致一人死亡事故。事故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监察人员、红云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公安五华分局红云派出所民警等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调查。调查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有关规定,经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成立“4·28”昆明市保宇建筑有限公司施工人员高处坠落致一人死亡事故调查组的批复》(五政复〔2020〕12号),区政府成立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司法局、市公安局五华分局、红云派出所、区总工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红云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参加的“4·28”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监察委、区人民检察院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技术鉴定、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措施。现事故情况已查明,报告如下:

一、 事故概况

(一)事故发生时间: 2020年4月28日下午15时10分左右

(二)事故发生地点: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流中心沙沟西区11#仓库

(三)发生事故单位:

1. 发包方: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 承包方:昆明保宇建筑有限公司

(四)事故类别:高处坠落

(五)伤亡情况:1人死亡

(六)死者基本情况:刘XX,男,河南省固始县

(七)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玖拾万元整。

二、 事故经过

2020年4月28日,昆明保宇建筑有限公司安排拆除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流中心沙沟西区11#仓库管线,15时10分左右,该公司施工人员刘XX在高处(约八米)作业时因操作不慎坠落至地面,身体右侧头部落地,工友随后拨打120,等待十多分钟后自行将伤者送往甘美医院救治,17时左右,经医院抢救无效刘XX死亡。

三、 事故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工程基本情况

工程名称: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流中心沙沟西区11#、12#仓库土建改造项目

发包人(全称):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人(全称):昆明市保宇建筑有限公司

合同订立时间:2020年1月16日

(二)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 项目建设单位: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武X,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经营范围:卷烟、雪茄烟生产(限分支机构);卷烟、雪茄烟销售;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购进;联营加工所需烟草专卖品供应;烟草专用机械购进;烟叶、烟丝、复烤烟叶购进。公司成立日期:2008年11月6日,营业期限:2008年11月6日至2058年11月6日。

2. 项目承包单位:昆明保宇建筑有限公司,在昆明市富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郭XX,公司住所: 昆明市富民县,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钢结构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土石方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公路路基工程;拆迁、拆除工程;鉴证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公司成立于1981年12月31日,营业期限2006年3月30日至长期。

安全生产许可证

编号:(云)JZ安许证字〔2005〕020587-3/3

有效期:2017年8月11日至2020年7月1日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企业名称:昆明市保宇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XX

编号:D253031162

有效期:2021年02月04日

资质类别及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

发证机关: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三)事故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郭XX,性别:女,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事故发生时系昆明保宇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四、 事故原因

(一)事故直接原因

昆明保宇建筑有限公司施工人员刘XX(死者),缺乏安全生产意识,施工过程中未按照安全防范措施规定高空作业,导致其从高处坠落致死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昆明保宇建筑有限公司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及时制止和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五、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七、 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监察人员责令事故单位及时处理善后事宜,2020年4月29日事故单位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签订了《关于刘XX死亡善后事宜处理协议》,妥善解决了善后事宜。

八、 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意见

(一)事故责任分析

1. 昆明保宇建筑有限公司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督促操作人员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对此起事故负主要责任。

2. 昆明保宇建筑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郭XX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此起事故负管理责任。

(二)事故处理意见

1. 对于昆明保宇建筑有限公司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为,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外,建议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2. 对于昆明保宇建筑有限公司施工人员刘XX,因刘XX在本次事故中已死亡,不予追求其相关责任。

3. 对于昆明保宇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XX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为,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4. 建议由公安五华分局对本事故进一步调查处理。

九、 事故发生后的防范措施

(一)对于昆明保宇建筑有限公司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区应急管理局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排查处理。

(二)全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的职能部门,要吸取此次事故的教训,认真落实和层层分解安全生产责任,开展安全检查,加大监管力度,进一步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消除事故隐患,遏制事故发生。

                                                                                                            “4·28”事故调查组

                                                                                                       (五华区应急管理局代章)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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