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五华区第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第63号建议答复的函
尊敬的马晔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残疾人员养老保障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在建议中主要提出以下建议:
针对残疾人员实际情况,应多关注该群体的养老保障问题,将他们适时纳入相关养老保障体系中。
我局将相关政策及开展工作回复如下:
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自2012年7月1日开始实施,按照五政发【2014】10号第七条(三)对重度残疾人(一、二级),由省财政按照200元缴费档次逐年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四)对一般残疾人(三、四级),由区残联审定后按照每人每年100元缴费档次逐年补贴参保,所需资金由区级财政全额承担。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年满45周岁以上的参保人,领取待遇时,缴费补贴年限不足15年的补足15年。残疾人员选择缴费档次高于补贴标准的部分,正常享受相应缴费补贴。第十三条已年满55周岁未满60周岁且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重度残疾(一、二级)人,按月领取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一致的养老补助。但在未满60周岁前应按年继续缴费,年满60周岁后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不再享受养老补助。
每年街道社区会对辖区残疾参保人进行身份认定,认定完成后,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系统缴费残疾人数与民政、残联提供数据进行对比,核对后报财政请款进行代缴保费。对已年满55周岁未满60周岁的重度残疾人参保人,每月发放养老补助金,133元/人。
感谢您对五华区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以上答复,如有不妥,请批评指正。
(联系人及电话:马肖鹍 0871-65100093,159****9457)
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