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社局关于对五华区第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0号建议答复的函
尊敬的赵芬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落实不到位》的建议,已交我局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您在建议中主要提出以下建议:
根据原有的《昆明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3号文件) ,参加了失地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女性,在年龄到达55周岁时可以领取养老待遇,但最新的《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改革完善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昆政办﹝2020﹞3号)文件中却明确女性领取待遇年龄为60周岁,造成了很多之前的参保人在年龄满足了55周岁时却不能领取养老金,让待遇落实不到位。
我局将相关政策及工作落实情况回复如下:
一、新老政策执行情况
原政策执行情况:我区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政策自2007 年试点开始实施,执行政策是《昆明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3号文件),其中,第四章缴费年限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地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为领取基本生活费的起始年龄,领取最低生活费的缴费年龄为15年,领取缴费超过15年的,根据超过缴费月数计发养老补助金。
二、新政策执行情况
2020年,昆明市为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妥善解决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制定了新的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政策《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改革完善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昆政办﹝2020﹞3号)。文件中第二点补助办法中第1点规定: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未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3号文件参保的被征地人员,未年满60周岁的,在履行缴费义务后,按年享受参保缴费补助,参保缴费补助记入个人账户;参保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累计享受的参保缴费补助仍未达到15年的,应一次性补足至15年,并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已年满60周岁的,一次性享受15年的参保缴费补助,参保缴费补助记入个人账户,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
同时,第3点规定:为确保制度平稳衔接过渡,本意见实施之日已年满55周岁未年满60周岁的原被征地养老保险女性参保人,按原标准和条件领取待遇,同时履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义务,在达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待遇。
感谢您对五华区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以上答复,如有不妥,请批评指正。
(联系人及电话:王禹皓 0871-65171895,137****7699)
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