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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15177-202003-568018 主题分类: 政策指引
发布机构: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0-03-13 15:43
名 称: 2020年疫情防控及今后一段时期支持企业生产经营人社政策措施汇编(一)

2020年疫情防控及今后一段时期支持企业生产经营人社政策措施汇编(一)

发布时间:2020-03-13 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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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区党委政府先后就稳就业工作出台了系列支持企业生产经营的政策文件。为确保在疫情防控期间复产复工安全有序,五华区人社局梳理汇总各级稳就业保增长持续推动经济平稳运行各项政策措施,编制《疫情防控及今后一段时期支持企业生产经营人社政策措施汇编(一)》,及时为辖区企业及参保单位提供政策参考,同心战疫,共克时艰。

一、金融支持

1.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

根据《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金〔2019〕155号)文件精神,依据财政部《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第十二条的规定,自2020年开始,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

政策措施执行时限:疫情期间及疫情结束后均可。

政策咨询部门及电话:五华区就业局贷免扶补工作办公室:63584776

2.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

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昆政发〔2020〕4号)文件精神,将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人员占现有职工比例由25%下调为20%,职工超过100人的比例由15%下调为10%。对已发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身患新型冠状肺炎的患者,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申请贷款时予以优先支持。

政策措施执行时限:疫情期间(具体结束时间以官方公布时间为准)。

政策咨询部门及电话:五华区就业局贷免扶补工作办公室:63584776

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推行“银行保函”和“保险保函”业务

积极探索农民工工资“银行保函”和“保险保函”保障支付机制,引入社会“第三方机构”作为担保,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对辖区内在建工地建筑施工企业需要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鼓励企业通过“银行保函”或“保险保函”方式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免予使用现金缴纳,减轻企业资金负担的同时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政策措施执行时限:长期。

政策咨询部门及电话:五华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63588929。

二、减负赋能

1.继续实施重点群体税费减免政策

根据《昆明市就业局 关于明确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通知》(昆劳就〔2019〕17号)文件要求,从事个体经营的重点群体人员,在3年内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重点群体人员就业的,在3年内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重点群体人员:指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政策措施执行时限:长期。

政策咨询部门及电话:五华区就业局就业管理科:63588349

2.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经办服务

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昆政发〔2020〕4号)文件精神,受疫情影响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困难的企业, 可以通过传真、邮件等“不见面”办理的方式向本单位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参保地经办机构提交《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报备函》。各经办机构要及时将办理的延期缴费企业名单书面通知对应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待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企业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补缴延缴的养老、工伤、失业保险费。延长缴费期间,各地不得收取滞纳金,不得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不得影响参保人员保险待遇。

政策措施执行时限:疫情期间(具体结束时间以官方公布时间为准)。

政策咨询部门及电话:五华区社保局基金征缴科:63585726。

3. 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

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意见>的通知》(云人社发〔2020〕11 号)要求,为支持和推动我省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纾解企业困难,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2020年2月至6月,对参保的中小微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免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执行期限为5个月;2020年2月至4月,为各类大型企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执行期限为3个月。

政策咨询部门及电话:五华区社保局社会保险核定科:63585849;五华区就业局失业保险科:63588146

4.继续执行降费减负政策

继续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要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工伤保险费率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继续按照国家基准费率标准的45%执行,降低费率的期限延长执行至2021年4月30日,为中小企业减轻用工负担。

政策措施执行时限:养老保险费率长期执行;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延长执行至2021年4月30日。

政策咨询部门及电话:五华区社保局社会保险核定科:63585846。

5实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减免

对辖区内已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且1年内未发生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筑施工企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减半交存工资保证金;对连续2年减半交存的建筑施工企业,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免交工资保证金。

政策措施执行时限:长期

政策咨询部门及电话:五华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63585929

6.创业孵化载体疫情防控期间减免费用补贴政策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云人社通〔2020〕22号)文件精神, 对由社会机构创办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认定、且在疫情防控期间主动降低或减免创业者场地租金等费用的创业载体,按照创业载体降低或减免场地租金等费用的50%, 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帮助创业载体稳定经营。

政策措施执行时限:疫情期间(具体结束时间以官方公布时间为准)。

政策咨询部门及电话:五华区就业局就业管理科:63588349

三、稳定职工队伍

1.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昆政发〔2020〕4号)精神,符合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的企事业单位,返还标准根据上年度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按50%给予补贴;对于深度贫困地区的企业按60%给予补贴。对符合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返还金额。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社会保险补贴、转岗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等相关支出。

政策措施执行时限:普惠性(一般企业):2020年3月15日前,暂时性困难企业:2020年4月1日后。

政策咨询部门及电话:五华区就业局失业保险科:63588146

2.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云人社通〔2020〕22号)文件精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昆明户籍劳动者提供职业介绍服务的,按照介绍成功就业人数每人100元的标准,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成功就业”指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职业介绍服务,用人单位与昆明户籍劳动者新签订了劳动合同。

政策措施执行时限:2020年1月24日至疫情期间(具体结束时间以官方公布时间为准)。

政策咨询部门及电话:五华区区人社局法规和劳动关系科:63588476、区就业局就业管理科:63588349

3.鼓励人力资源机构参与转移就业工作

《昆明市疫情防控期间农村地区贫困家庭及边缘户劳动力稳就业保收入十条措施》(昆应疫指〔2020〕54号)明确,鼓励“第三方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适时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组织、招聘和转移,并按规定给予100-600元的服务补贴。

政策措施执行时限:2020年1月24日至疫情防控期间(具体结束时间以官方公布时间为准)。

政策咨询部门及电话:五华区人社局法规和劳动关系科:63588476、区就业局就业管理科:63588349

4.实施非国有企业就近就地吸纳安置劳动者就业奖励政策

凡税收归属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的非国有企业当年吸纳安置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劳动者(含昆明户籍的应届毕业生)就业10人以上的,(10-50人由区级财政给付,50人以上由市财政拨付),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劳动者的工资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上的。可以一次性给予企业经营者每人400元奖励,五华区户籍的给予500元奖励。

政策措施执行时限:长期

政策咨询部门及电话:五华区就业局就业管理科:63588349

5实施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根据《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五华区鼓励非国有企业就近就地吸纳安置劳动者就业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五政办通〔2013〕77号文件要求,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三年内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企业(单位)缴费部分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措施执行时限:长期。

政策咨询部门及电话:五华区就业局就业管理科:63588349

6. 继续实施就业见习补贴政策

根据《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昆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昆明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昆人社通〔2017〕59号)和《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转发省级部门实施万名青年见习计划的通知》(昆人社通〔2019〕101号)文件精神,营业执照登记地在五华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参公管理事业单位除外),能够提供10个以上、有一定管理或技术含量的见习岗位,能够为参加见习的人员提供一定的生活补贴,并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吸纳见习人员期满留用就业率不低于30%的单位,可申报就业见习基地。就业见习基地吸纳符合条件的见习人员参与见习期间,省级见习补贴标准每人每月700元,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用人单位,补贴标准可从每人每月700元提高到800元;市级见习补贴标准每人每月300元,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用人单位,补贴标准可从每人每月300元提高到400元。

政策措施执行时限:长期。

政策咨询部门及电话:五华区人力资源中心:65189551

四、技能培训

1.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根据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昆明市财政局转发《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文件的通知》(昆人社通〔2020〕20号)文件精神执行,疫情期间开展的线上线下的培训具体详情请关注“昆明五华人社”微信公众号“我要办事”中“我要培训”。

政策措施执行时限:2020年12月31日。

政策咨询部门及电话:五华区就业局就业培训科:63584826

2.加大技能培训扶持力度

《昆明市疫情防控期间农村地区贫困家庭及边缘户劳动力稳就业保收入十条措施》(昆应疫指〔2020〕54号)明确,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可按照用工方支付给劳动者工资总额20%的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对当前农村劳动力培训意愿较强的工种,动员培训机构适时驻村开展小规模职业技能培训,并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政策措施执行时限:疫情防控期间及疫情结束后均可。

政策咨询部门及电话:五华区就业局就业培训科:63584826

温馨提示:

1.所有办事指南及申报材料请关注“昆明五华人社”微信公众号站内搜索下载;

2.以上政策措施按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整理,如遇政策措施更新变化,按各级最新文件要求执行。

昆明五华人社微信公众号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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