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五环评复〔2020〕1号 关于《云南九九彩印有限公司印刷改扩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云南九九彩印有限公司:
贵单位委托云南蔚来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云南九九彩印有限公司印刷改扩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经研究,同意按《报告表》所述位置、规模、内容进行建设。现就有关环保问题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昆明市五华区红云街道办事红锦路362号,占地面积21800平方米,总投资47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83万元,印刷产品包括云南白药药盒、昆明卷烟厂卷烟小盒与条盒及相关卷烟辅料(接装纸、内衬纸等)印刷生产。在原有厂房内1楼预留场地进行新增2条生产线,其中:一条凹印生产线、一条胶印生产线;并对现有的采用活性炭处理的6个废气处置措施及排气筒进行改造,改造成UV光氧+活性炭处理,改造后项目总共设置4个排气筒。排放总量指标为: 化学需氧量0.819吨/年,氨氮0.064吨/年,苯0.49吨/年、甲苯0.138吨/年、二甲苯0.199吨/年、非甲烷总烃10.578吨/年。
二、废水排放要求:项目施工期废水主要为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废水,经原项目卫生间污水管道排入化粪池进行处理后,排入经项目总排口进入东面昆明烟厂排水管网。运营期生产过程中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产生后经隔油池、化粪池预处理,之后经排水管网全部进入项目东面昆明卷烟厂污水管网。进入昆明卷烟厂污水系统之前,经隔油池、化粪池处理后的污水需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A等级限值,即:pH值6.5~9.5,SS≤400mg/L,COD≤500mg/L,动植物油≤100mg/L,氨氮≤45 mg/L,总磷≤8mg/L。
三、废气排放要求:项目运营过程中产生的车间印刷废气经相应处理后经排气筒外排,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相应排气筒高度排放浓度,即:苯排放浓度≤12mg/m3,甲苯排放浓度≤40mg/m3,二甲苯排放浓度≤70mg/m3,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120mg/m3,车间无组织散逸的废气厂界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即:苯≤0.40mg/m3,甲苯≤2.4mg/m3,二甲苯≤1.2mg/m3,非甲烷总烃≤4.0mg/m3,厂房外无组织排放限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附录A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即:NMHC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限值≤10mg/m3,NMHC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30mg/m3。厨房油烟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大型规模(≥6基准灶头数)最高允许排放浓度≤2.0mg/m3,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85%。
四、噪声排放要求:项目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即:昼间≤70dB(A),夜间≤55dB(A),运营期厂界南、西、北面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即:昼间≤60dB(A),夜间≤50dB(A);东面临红锦路主干道一侧35m范围内执行4a类标准,即:昼间≤70dB(A),夜间≤55dB(A)。
五、固废排放要求:一般固废暂存及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环保部公告2013第36号;危险废物收集、暂存、转移及处置:危险废物按《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环保部令第39号,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进行分类;危险废物暂存及处置执行GB18597-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其修改单(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36号)(2013年修订)标准要求;危险废物的转移依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项目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进行收集、储存、运输及处置。
六、严格执行昆明市“禁磷”、“禁白”通告,禁止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及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餐饮具和塑料袋。
七、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若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五年,该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昆明市五华区环境保护局
2020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