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18"昆明市五华区大成学校装修工程物体打击致1人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关于“2·18”昆明市五华区大成学校装修工程物体打击致1人死亡事故
调查报告
2019年2月18日上午12时左右,接区政府总值班室电话告知,位于五华区丰宁街道办事处麻园新村的昆明市五华区大成学校校舍装修工程项目发生了一起1人死亡的事故,事故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监察人员、公安五华分局丰宁派出所民警、丰宁街道办事处,区教育体育局有关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区政府成立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区教育体育局,区司法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区总工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五华分局丰宁派出所、丰宁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参加的“2.18”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监察委、区人民检察院参加事故调查。现事故情况已查明,报告如下:
一、 事故概况
(一)事故发生时间:2019年2月18日上午10:40时左右
(二)事故发生地点:五华区丰宁街道办事处麻园新村昆明市五华区大成学校4楼
(三)发生事故单位:昆明新饰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四)事故类别:物体打击
(五)伤亡情况:死亡1人
(六)死者基本情况:刘XX,男,汉族,40岁,贵州省盘县旧营乡人。
(七)直接经济损失: 76万元(死者赔偿)。
二、 事故经过
2019年1月24日,建设单位大成学校与施工单位新饰艺公司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合同总金额为402000.00元,其中装饰装修项目金额为243590.00元,校园文化项目金额为125000.00元,合同约定工程开工日期为2019年1月26日,竣工日期为2019年4月10日,工期75日历天。装饰装修项目中墙体拆除的面积约100平方米,费用约为6800.00元。双方在合同中明确了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约定由乙方负责对施工范围内的施工安全负责,施工期间发生安全事故的责任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甲方、乙方人员或者第三方损失的,乙方予以赔偿。2月18日上午8:30时,昆明新饰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派出工人进场开始施工,死者刘XX负责在四楼用大锤拆除房间内墙体, 10:40时左右,刘XX用大锤砸墙下部时发生墙体倒塌,将刘XX压在了倒塌的墙体下面。工友发现后立即电话120,120赶到现场后,确认刘XX抢救无效死亡。
三、 事故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一)项目施工单位:昆明新饰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新饰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系在昆明市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任XX,注册资本: 600万元,经营范围:室内外装饰工程的设计及施工(根据资质证或许可证核定的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五金交电的销售。公司成立于2008年3月20日,资质等级为施工丁级,设计丁级,资质证书编号:云室/设18-0110,发证日期2018年7月5日,发证单位:云南省室内装饰行业协会。持有云南省室内装饰行业协会颁发的《室内装饰企业安全施工资格证》,颁发日期为2018年7月5日。
(二)任XX,性别:男,系昆明新饰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四、 事故原因
(一)事故直接原因
现场施工人员缺乏安全生产意识,违规操作使用大锤砸击墙体下部进行拆除,施工过程中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导致物体打击致人死亡事故的发生,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 昆明新饰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混乱,安全生产制度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未按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施工程序作业,未进行技术交底,从业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导致事故发生;
2. 昆明新饰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任XX,作为昆明市五华区大成学校项目负责人,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
五、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七、 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丰宁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责令事故单位及时处理善后事宜,2019年2月22日事故单位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签订了《关于刘XX死亡善后事宜处理协议》,妥善解决了善后事宜。
八、 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意见
(一)事故责任分析
1. 昆明新饰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排的工人刘XX,未对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该公司未督促操作人员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对此起事故负主要责任。
2. 任XX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8条第五项的规定:“(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对此起事故负次要责任。
(二)事故处理意见
1. 对于昆明新饰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外,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2. 对于昆明新饰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任XX,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区应急管理局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之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九、 事故发生后的防范措施
(一)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工程项目下发了停工指令,责令昆明新饰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开展全面安全检查,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二)昆明新饰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加强安全防范措施,设置醒目安全警示标志,消除安全隐患,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三)昆明市五华区大成学校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实施统一协调、管理。
(四)全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的职能部门,要吸取此次事故的教训,认真落实和层层分解安全生产责任,开展安全检查,加大监管力度,进一步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消除事故隐患,遏制事故发生。
“2·18”事故调查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