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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15177-201911-308105 主题分类: 2019年
发布机构: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9-11-08 14:21
名 称: 关于对政协五华区九届三次会议 闭会期间收到的第19D27号提案的答复

关于对政协五华区九届三次会议 闭会期间收到的第19D27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11-08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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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凯兰      审核:李靖      终审:李永娟


卫玉等委员:

您提出的提案,已交我局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健全规范采购机制

(一)我区按照《昆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市本级2018年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的通知》(昆财非税〔2018〕170号)和《昆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昆明市政府购买服务禁止购买事项清单>的通知》(昆财非税〔2018〕171号)要求,贯彻执行《昆明市市本级2018年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于2019年9月24日印发了《五华区区本级2019年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目录》(五财〔2019〕53号)。

(二)依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暂行)》(昆政办〔2016〕3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于2017年2月14日出台了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华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五政办通〔2017〕11号)。《昆明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昆财综〔2016〕66号)中,明确指出各县(市)区、开发区暂不编制指导性目录,但我区也根据实际印发了《五华区区本级2019年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目录》(五财〔2019〕53号),要求各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认真研究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对纳入指导目录的服务事项,应当实施购买服务;对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对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行为等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内的服务项目,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三)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华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五政办通〔2017〕11号)中,明确了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操作流程、项目监督管理和工作要求等内容,为我区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提供了依据。

1.购买操作流程:

(1)编制购买计划。购买主体根据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结合区委、政府工作部署以及部门预算安排、本单位工作实际等因素,原则上在年度部门预算资金范围内,编制年度购买服务项目计划,随同部门预算一起报区财政局审核。

(2)公示购买信息。购买服务项目计划经区财政局审核并出具明确意见后,向社会公开所需购买服务项目的预算资金、主要内容、承接标准和目标要求等信息。

(3)确定购买方式。对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条件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遵循政府采购管理的程序和方式组织实施,统一纳入采购程序,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采购方式确定承接主体,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服务项目,应当进入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对具有特殊性、不符合竞争性条件(承接主体发育程度低)的购买事项,可采取特许经营、委托、战略合作、大额项目分包、新增项目另授等方式实施购买,积极探索定额补助、以奖代补等形式,并报区财政局审核确定。

(4)签订购买合同。承接主体确定后,购买主体应及时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购买主体要将合同等相关材料报区财政局备案。购买主体应当加强购买合同管理,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购买合同,及时了解掌握购买项目实施进度,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和合同执行进度支付款项,并根据实际需求和合同规定积极帮助承接主体做好与有关政府部门、服务对象的沟通、协调。承接主体应当按照购买合同履行提供服务的义务,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严禁转包行为。

(5)合同验收结算。承接主体完成购买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要按照购买合同规定的服务标准组织履约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将政府采购合同等相关材料送区财政局,按照采购资金管理相关支付流程,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程序支付,并将执行情况纳入部门预算考核。

2.项目监督管理:

(1)加强预算管理。购买主体购买服务所需资金,从部门预算经费或经批准的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有机衔接政府购买服务资金预算与年度部门预算、政府采购预算,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凡属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计划的事项,应同步编制政府购买服务资金预算;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同步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区财政局在布置年度预算编制工作时,应当对购买服务相关预算安排提出明确要求,在预算报表中制定专门的购买服务项目表。区财政局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表进行审核后,随部门预算批复同时下达给相关购买主体。购买主体应当按照区财政局下达的购买服务项目表,组织实施购买服务工作。重大项目、重大民生事项或政府因工作需要临时确定的重要事项,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和“一事一议”的原则,专项研究确定购买服务资金规模和来源。

(2)加强绩效管理。购买主体应会同区财政局,围绕购买服务流程、质量控制、监督管理、需求评估、成本核算、招投标管理和能力建设等环节,做好相关标准研究制定,逐步建立科学合理、协调配套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将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纳入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体系,建立绩效评价办法,探索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价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

(3)加强对承接主体的规范管理。承接主体应当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台账,记录相关文件、工作计划方案、项目和资金批复、项目进展和资金支付、工作汇报总结、重大活动和其他有关资料信息,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遵守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对购买服务的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加强自身监督,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按照要求向购买主体提供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成果总结等材料。

(4)加强过程监管和信息公开。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政府网络平台资源,建立集政策咨询、申报审批、日常监督、信息服务于一体,内容全面、方便快捷的政府购买服务平台。及时发布政府购买服务有关政策制度、购买目录、承接主体条件、采购结果、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购买主体应全面全程公开购买服务的有关信息,做到信息透明化,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及社会监督。

3.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购买服务工作,部门负责人为该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严格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制定与完善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区政府目督办要将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纳入各部门的目标管理范畴,并作为督查重点。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与解决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区财政局要将购买服务的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和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体系。

(2)健全工作机制。建立“政府领导,财政牵头,机构编制、民政、市场监督管理、发展改革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职能部门履职,监督部门保障”的工作机制,做到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区财政局牵头负责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执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监督、指导各类购买主体依法开展购买服务工作,做好政府购买服务的采购管理、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在政府及财政现有公开网站基础上,牵头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统一信息发布平台及购买服务项目管理系统。

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培育和壮大社会力量,负责向购买主体提供相关名录,协助购买主体对承接主体所应具备的资质和相关条件进行核实,并将承接主体参与购买服务的情况纳入年检、评估和执法等监管体系,建立相应的信用记录和应用制度。区委编办负责推进政府职能梳理,推动公办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按照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和社会组织,探索研究提出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促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意见和措施;要分期分批制定政府转移职能目录,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区发改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实施政府投资计划,推动政府投资项目中的有关服务内容列入政府购买服务计划。区审计局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并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各职能部门作为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要求,高效有序地落实年度购买计划,制定本部门或本行业的政府购买服务具体方案,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监督。

(3)严格监督管理。区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督,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防止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等现象发生。应加强对购买主体的日常监管,不得将应由政府承担的公共服务和暂不具备条件的事项,擅自改为政府购买。对不按照规定使用资金或未按合同完成购买服务工作量的购买主体,财政不再拨付下一年度购买经费;对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规定予以处罚、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建立退出机制和择优机制,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的承接主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3年内不得介入政府购买服务;对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取得良好社会和经济效益的社会力量,可成为下一年度购买服务计划项目的优先选择主体。

(4)抓好宣传引导。各成员单位要广泛宣传政府购买服务的重大意义,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深入开展社会调查,主动回应群众关切,充分调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同时,严格按照规定,做好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政策和实施过程的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健全绩效评价体系

(一)绩效管理工作尚处于积极探索阶段,有个逐步推进的过程,目前省市政府制定出台了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我区也结合实际出台了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华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五政办通〔2017〕11号),但是省市财政部门暂未制定出台有关政府购买服务方面的实施细则、相关标准及协调配套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我区绩效管理工作接受省市财政部门监管、考核、指导,要根据省市财政部门的统一安排部署,适时开展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工作。待省市出台相关政策后,我区将结合实际情况,及时制定协调配套的区级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体系及评价办法,将政府购买服务纳入绩效管理体系。

(二)昆明市财政局已经根据《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云财综〔2018〕68号)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暂行)》(昆政办〔2016〕34号)文件精神,2018年11月出台了《昆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推进昆明市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昆财非税〔2018〕163号),通知中明确规定“2019 年,组织部分市级部门展开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试点。2020 年,推动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在市级部门全面展开,组织部分县(市)区、开发区开展试点。2021 年,推动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在全市规范有序实施。”。但是,市财政局并未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的实施细则及协调配套的绩效评价体系。我区的绩效管理工作要根据市财政局的统一安排部署,适时开展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试点工作,逐步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

感谢您对五华区工作的监督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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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财政局

                            2019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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