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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15177-201910-248027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发布机构: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9-10-15 11:29
名 称: 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公示

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公示

发布时间:2019-10-15 11:29     
字号:[ ]

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对以下单位提出的设立歌舞娱乐场所的行政许可申请予以公示。公示日期自   2019年 10月9日至2019年10月21日

申   请   人: 昆明嘉禾联振娱乐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茭菱路3号四层、五层

经 济 类 型: 有限责任公司

经 营 范 围: 歌舞娱乐场所

法定代表人姓名: 罗杰

根据《行政许可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力。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被公示对象不符合以下所列条件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昆明市五华区文化和旅游局提出意见。在法定时限内未能解决的,进入听证程序。

被公示单位必须符合的以下条件:

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

(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四)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二、 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

三、 娱乐场所的设立与学校、医院、机关相互间距离不得少于150米。

联系单位:昆明市五华区文化和旅游局

电   话: 63334975                         昆明市五华区文化和旅游局

地   址: 昆明市东寺街114号                     2019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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