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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15177-201909-150726 主题分类: 政策指引
发布机构: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9-09-06 14:04
名 称: 致五华区2019年高校毕业生的一封信

致五华区2019年高校毕业生的一封信

发布时间:2019-09-06 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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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高校毕业生朋友们:

岁月荏苒,时光如梭,转眼间你们已经满怀对美好未来的憧憬踏进社会,在你们开启新的人生征程之际,五华区劳动就业服务局将竭诚为你提供更具针对性的就业创业服务,同时,也请你们离开学校后,务必认真关注以下事宜。

一、高校毕业生报到

(一)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

我区会对进行实名登记的高校毕业生进行跟踪服务,对已就业的高校生进行系统更新,对未就业的高校生有就业意向的推荐参加我区组织的招聘会或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对有创业意向的未就业高校生推荐昆明市组织的创业培训。

(二)高校毕业生报到

请各位高校毕业生按照报到证上所写信息至相应的人才中心进行报到。

二、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一)免费参加创业培训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的有创业意愿的大学生可免费参加昆明市组织的创业培训。

(二)可申报创业补贴

1.泛海扬帆(2019年已结束申报)

毕业8年内在五华区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毕业8年内在五华区创业的优秀大学生;且申报项目必须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营业执照)。申报人必须为企业法人。

可登录“泛海扬帆昆明大学生创业行动”活动网站(http://www.fhyfkm.com)进行网络报名,经网络审核通过后,至区级劳动就业服务局提交相关纸质材料(从活动网站下载专区下载)。

2.省级创业补贴(2019年已结束申报)

毕业3年内(含毕业学年)在五华区创业的大学生可向区级劳动就业局申请大学生创业补贴,经评审后给予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一次性无偿创业补贴。

3.春城创业荟(申报截止2019年9月15日)

(1)参赛条件

 ①创意组。报名项目尚未在工商登记注册,主要面向驻昆各大高校学生,以及在昆明工作、学习的创业团队,拥有创新成果和创业计划的项目。参赛项目具有较好的创意和较为成型的产品原型或服务模式,参赛申报人须为团队负责人。

②初创组。报名企业为五华区注册企业,工商登记注册未满2年,参赛申报人须为初创企业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③成长组。报名参赛企业为五华区注册企业,工商登记注册2年以上。参赛申报人须为企业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

(2)报名方式

登录昆明信息港(www.kunming.cn)提交报名资料,咨询电话:0871-65392426。

(3)享受资助金奖励和政策扶持

创意组:资助3000-30000元;初创组:5000-100000元;成长组:5000-100000元资助金奖励及相关政策扶持。

4.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从事个体经营创业人员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带动具有我省户籍劳动者3—5人(含5人)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1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带动具有我省户籍劳动者6人以上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2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人员为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大学生在此基础上增加1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三)创业贷款

对符合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转军人、高校毕业生等可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及“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最高为15万元,期限3年。前两年全额贴息,第三年利息自行承担。申请地点:五华区劳动就业服务局或各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

三、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一)免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在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社区报名,参加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培训补贴全部由政府承担,不向学员收取任何费用。职业技能培训包括:美容师、美发师、育婴师、茶艺师等38个《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工种;中餐摆台、物业安全管理服务等40个《云南省专项能力证书》工种;乡村电子商务培训、咖啡烘焙培训等40个《云南省培训合格证书》工种。

(二)参与我区举办的招聘会

我区每月第一个周星期三上午在五华区虹山北路7号五华区劳动就业创业服务超市举办“五华就业日”等主题招聘会,离校未就业高校生可参加招聘会与企业面对面沟通交流。

(三)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政策

取消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提供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以及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服务。

(四)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

对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办理过实名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保的,给予不超过其实缴社保费二分之一的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五)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申请

凡申请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包括1.零就业家庭人员;2.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3.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以上失业人员;4.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5.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可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街道 (乡镇)劳动保障事务站、所提出上岗申请,由各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公益性岗位开发情况统筹安置。

(六)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主要优惠政策

1.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照国家现行促进就业政策的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2.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3.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单位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4.对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在研究生招录和事业单位选聘时实行优先,在地市级以上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时也进一步扩大招考录用的比例。

(七)就业见习补贴

16-24岁的登记失业青年可参加就业见习,见习期限3-12个月,省级补助每人每月700元,市级补助每人每月300元。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用人单位,省级补贴标准提高到800元,市级补贴标准提高到400元。

四、关于劳动维权和劳动合同的相关常识

(一)劳动维权

高校毕业生在就业时请通过正规渠道选择企业进行就业,如在就业中发生劳动争议(如不签订劳动合同、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等)的时候,可向五华区劳动监察大队提出维权申请。

(二)劳动合同常识

1.劳动关系从何时建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根据以上规定,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只要用人单位对该劳动者存在用工行为,则双方之间就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者就享有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2.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以什么形式订立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3.建立劳动关系后,最迟应该在多长时间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笫十条的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怎么处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但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

5.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怎么办?

根据《劳动合同法》笫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6.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怎么办?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7.劳动合同是否必须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签字才能生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后,劳动合同才能生效。

8.用人单位可以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等证件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9.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10.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并且在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11.劳动报酬应该如何约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报酬,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约定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标准,也不得低于集体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水平。

12.在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与全日制用工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13.试用期的期限如何确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试用期的上限根据劳动合同期限设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14.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可约定几次试用期?

根据《劳动合同法》笫十九条的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15.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是什么关系?

劳动合同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的一段相互了解和双向选择的期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16.用人单位向试用期劳动者支付工资有什么限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17.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培训服务期时能否同时约定违约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培训服务期时,可以同时约定违约金。

18.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任意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除了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以及竞业限制约定中,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外,在其他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19.“工伤自理”条款是否有效?

一些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工伤自理”,即发生工伤的由劳动者自己承担责任,用人单位概不负责;或者约定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内容。尽管在劳动合同订立时劳动者表示同意,但这种劳动合同条款由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属于无效条款。

20.如果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还能获得劳动报酬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但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21.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怎么办?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一是可以依法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二是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是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即人民法院经过书面审查即可督促用人单位限期履行义务。

22.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如何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23.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劳动者可以拒绝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24.在什么情形下,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以及劳动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25.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否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需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6.在其他情形下,劳动者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劳动者在一般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权利,也是劳动者在一般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的义务。只要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了用人单位,就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阻挠(依法约定了培训服务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依法约定的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如果劳动者没有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7.在什么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8.在什么情形下.用人单位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l)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

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9.在什么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在下列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30.哪些劳动者,在其无过错时,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1.在什么情形下,劳动合同终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的;(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2.劳动合同是否可以因约定条件出现而终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终止必须符合该条规定的情形,也就是说,劳动合同不可因约定条件出现而终止。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的,该条款无效。

五、联系方式和地址

1.五华区劳动就业服务局

地址:昆明市五华区正义路五华坊17号

咨询电话:就失业登记及创业补贴:0871-63588349

创业贷款及公益性岗位:0871-63584776 63586486

技能培训及创业培训: 0871-63588196

失业保险及技能提升补贴:0871-63588129

2.五华区就业创业服务超市

地址:昆明市五华区虹山北路7号

咨询电话:0871-63584779

3.五华区劳动监察大队

地址:昆明市五华区正义路五华坊42号

咨询电话:0871-63584919

4、昆明市人才服务中心

地址:昆明市民航路229号

咨询电话:0871-63330495

毕业生朋友们,希望你们仰望星空,脚踏实地,走好就业第一步,我们将热忱为你保驾护航,清障搭台,让你就业有门、创业有路!

五华区劳动就业服务局

2019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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