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行政执法文书(十五)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 五 )旅罚单字〔 2019 〕第( 015 )号
相对人: 洛桑达杰
地 址: 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大具乡甲子村委会雪花村50号
违规事实: 导游洛桑达杰 ,导游证号 DDH8720C 未参加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导游培训。
以上事实违反了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的规定,并且按照《昆明市旅游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细化标准》之下列第 ② 档次的情形:①、显著轻微违反法规; ②、轻微违反法规 ;③、一般违反法规;④、严重违反法规;⑤、比较严重违反法规;⑥、特别严重违反法规;现决定给予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玖佰元整 的行政处罚。
相对人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五华区 人民政府或者 昆明市文化和旅游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可以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执法人员(签名): 张必思YKM13890
执法人员(签名): 颜超YKM13891
旅游执法部门:(公章)
2019年 7 月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