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华区关于给予2019年离任离职社区工作者经济补偿的方案》政策解读
一、背景情况介绍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将社区换届选举时间从每届任期三年修改为每届任期五年。2019年5月16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延迟云南省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换届时间的决定,2019年任期届满的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换届工作延迟2年至2021年。而我区社区工作者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是2016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这就导致劳动合同期满但届期未满的问题。
根据云南省实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五华区自2004年第二届社区居委会换届以来,对享受区财政补贴的社区换届落选离任人员以及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终止离职的社区工作人员都给予了一定的经济补偿。
虽然今年不进行换届选举,但劳动合同已经到期,部分社区工作人员即将离开工作岗位。为体现党和政府对社区工作者的关怀,我局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五华区一直以来执行的补偿政策,草拟了《关于给予2019年离任离职社区工作者经济补偿的方案(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相关部门意见。2019年6月4日、19日,徐副区长两次召集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司法局、区残联及各街道办事处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经初步摸底统计,大约有80余人将离任、离职,约需补偿经费160余万元。
二、《方案》主要内容
以2011年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为界限,2011以前选举产生的享受财政补贴的社区工作者,按任职满一届给予当时一个月的工作补贴标准给予离任补助。2011年以后选举产生的社区工作者和签订了劳动合同的聘用的社区工作者,按任职满一年给予离任离职时一个月的工作补贴标准给予离任离职补偿。具体是:
(一)人员范围
一是享受财政补贴的社区“两委”及村务监督委员会离任人员。
二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在职在编社区为民服务站工作人员。
(二)计算时间
原则上从第一届社区居委会成立(2001年)以来,以离任离职人员的社区任职时间计算。
(三)补偿标准
2011年签订劳动合同以前的是落选补偿,只适用于选举产生的离任人员,标准是按任职满一届给予当时一个月工作补贴的标准给予离任补偿。
2011年签订劳动合同以后的是离职补偿,包括所有选举产生的人员和签订了劳动合同的聘用人员,标准是按任职满一年给予离职时一个月工作补贴的标准给予离任离职补偿。
原文链接:http://www.kmwh.gov.cn/c/2019-06-28/5020266.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