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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15177-201901-247831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发布机构: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9-01-29 10:36
名 称: 五华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环罚字〔2019〕006号

五华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环罚字〔2019〕006号

发布时间:2019-01-29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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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环罚字〔2019〕006号

昆明国富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343622063U

单位地址:昆明市五华区岗头村新三村711部队北侧军用公路旁厂房

法定代表人:潘国祥

我局分别于2018年11月21日、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申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以上事实有《五华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五华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我局于2019年1月18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昆明市五华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五环罚告字〔2018〕048号)、《送达回执》为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照《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改)》第二项 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责令备案,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环保治理设施不健全或无环保治理设施的。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备案;                                  

2、 罚款人民币三万元;                          

以上罚款总计三万元(30,000.00元)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五华区支库”,户名(收款人):昆明市五华区财政局,账号:271020,开户行:国家金库五华区支库。或者将罚款现金缴至中国工商银行(昆明大观支行),户名(收款人):昆明市五华区财政局,账号:271020,地址:五华区大观街1号(龟背立交金穗大厦斜对面)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五华区环境保护局

2019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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