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华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环罚字〔2019〕005号
昆明市五华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环罚字〔2019〕005号
昆明天缘牧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6979845393
单位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厂口乡太平哨小组团钢农场
法定代表人:金定陆
我局分别于2018年7月17日、18日、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调查询问及废水取样监测工作,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废水污染物违法超标排放。2018年7月18日,五华区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昆五环监字【2018】水监督第26号)中,你单位的取样废水中化学需氧量956毫克/升,氨氮526毫克/升,(根据(GB18596-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排放标准:化学需氧量小于等于400毫克/升,氨氮小于等于80毫克/升)化学需氧量超2.39倍,氨氮超6.58倍。
以上事实有《五华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五华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昆五环监字[2018]水监督第26号)、《关于昆明天缘牧业有限公司新建5000头生猪/年规模养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昆五环评复[2009]144号)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
我局于2018年12月27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昆明市五华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五环罚告字〔2018〕041号)、《送达回执》为证。
2018年12月28日,你(单位)递交了《昆明天缘牧业有限公司对五环罚告(听)字[2018]041号告知书的陈述申辩意见》称:1、我局没有证据证明你(单位)最终处理后的污水不达标,系违法事实不清;2、我局认定事实到作出处罚决定的时间违反法律规定,系程序违法;3、已停止养殖行为,没有排污可能,处罚基础不存在;4、因诸多原因,你(单位)负债累累,无法承担高额罚款。综上所述,你(单位)提出免予处罚的请求。
经我局会议讨论研究,我局认为上述理由不影响对你(单位)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1、此案中所有检查(勘察)笔录及调查询问笔录均有法人金定陆的签字认可;2、有《监测报告》(昆五环监字[2018]水监督第26号)证明污水超标排放;3、在《关于昆明天缘牧业有限公司新建5000头生猪/年规模养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昆五环评复[2009]144号),此批复中明确废水不得外排;4、此案立案时间为2018年7月18日,根据《云南省行政处罚程序规范》(云府法[2015]第63号)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者重大的,经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我局处理此案件的时间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
《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改)第一一○项第二小项第5款:排放指标是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责令限期治理,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 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限期(30日内)治理:废水不得外排。
2、 罚款人民币四万元。
以上罚款总计四万元(40,00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五华区支库”,户名(收款人):昆明市五华区财政局,账号:271020,开户行:国家金库五华区支库。或者将罚款现金缴至中国工商银行(昆明大观支行),户名(收款人):昆明市五华区财政局,账号:271020,地址:五华区大观街1号(龟背立交金穗大厦斜对面)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五华区环境保护局
2019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