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 www.kmwh.gov.cn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索引号: 015115177-201901-247829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发布机构: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9-01-29 10:35
名 称: 五华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环罚字〔2019〕004号

五华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环罚字〔2019〕004号

发布时间:2019-01-29 10:35     
字号:[ ]

昆明市五华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环罚字〔2019〕004号


云南御江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昆明市西山区碧鸡镇红映村605号附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765697078

法定代表人:吴军

我局分别于2018年11月23,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之前未按规定申报登记备案夜间施工,2018年11月22日,23日晚22时至凌晨4时,你(单位)负责的五华区小屯(含黄土坡北村)A4地块商业区开发建设项目存在夜间施工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行为,引发居民多人投诉。

以上事实有《五华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五华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昆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主城建成区内,禁止在12时至14时、22时至次日6时进行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混凝土浇灌、桩基冲孔、钻孔桩成型等生产工艺需要连续作业的除外。

依据《昆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照《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改)》第五十三项主城建成区内或中考、高考期间未按要求进行施工的(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3.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在主城建成区内22时至次日6时,进行建筑施工作业,被群众投诉的。

根据以上环境违法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 按照《五华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五环责改字〔20181128-001〕号)进行改正;              

2、 罚款人民币二万伍仟元。                            

以上罚款总计2.5万(25,000.00元)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五华区支库”,户名(收款人):昆明市五华区财政局,账号:271020 开户行:国家金库五华区支库。或者将罚款现金缴至中国工商银行(昆明大观支行),户名(收款人):昆明市五华区财政局,账号:271020 地址:五华区大观街1号(龟背立交金穗大厦斜对面)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五华区环境保护局

2019年1月7日


Copyright © 2012-2021 www.kmwh.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昆明市五华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 备案号:滇ICP备05009273号-1

联系我们 地址:昆明市五华区华山西路1号五华区区级机关办公大楼

技术支持电话:0871-63632514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5301020002

滇公网安备 530102020006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