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华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环罚字〔2019〕003号
昆明市五华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环罚字〔2019〕003号
云南融科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昆明市五华区学府路690金鼎科技园内二号平台B幢3楼33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06429743XR
法定代表人:王志刚
我局分别于2018年11月19,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之前未按规定申报登记备案夜间施工,2018年11月17日,18日晚22时至凌晨4时,你(单位)负责的融创春风十里工程项目存在夜间施工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行为,引发居民多人投诉。
以上事实有《五华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五华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昆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主城建成区内,禁止在12时至14时、22时至次日6时进行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混凝土浇灌、桩基冲孔、钻孔桩成型等生产工艺需要连续作业的除外。
依据《昆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改)》第五十三项主城建成区内或中考、高考期间未按要求进行施工的(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3.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在主城建成区内22时至次日6时,进行建筑施工作业,被群众投诉的。
根据以上环境违法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 按照《五华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五环责改字〔20181120-001〕号)进行改正;
2、 罚款人民币二万伍仟元。
以上罚款总计2.5万(25,000.00元)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五华区支库”,户名(收款人):昆明市五华区财政局,账号:271020开户行:国家金库五华区支库。或者将罚款现金缴至中国工商银行(昆明大观支行),户名(收款人):昆明市五华区财政局,账号:271020地址:五华区大观街1号(龟背立交金穗大厦斜对面)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五华区环境保护局
2019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