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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15177-201901-247827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发布机构: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9-01-29 10:33
名 称: 五华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环罚字〔2019〕002号

五华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环罚字〔2019〕002号

发布时间:2019-01-29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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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环罚字〔2019〕002号


昆明睦园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57188142XD

单位地址:昆明市五华区普吉办事处大普吉昆禄公路入口一公里处综合办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李家元

我局于2018年10月26日,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物料露天堆放,未设置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未进行人工洒水降尘。

以上事实有《五华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五华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 按照《五华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五环责改字〔20181031-002〕号)进行改正;                    

2、 罚款人民币二万元。                                

以上罚款总计二万元(20,000.00元)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五华区支库”,户名(收款人):昆明市五华区财政局,账号:271020,开户行:国家金库五华区支库。或者将罚款现金缴至中国工商银行(昆明大观支行),户名(收款人):昆明市五华区财政局,账号:271020,地址:五华区大观街1号(龟背立交金穗大厦斜对面)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五华区环境保护局

2019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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