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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15177-201811-113327 主题分类: 热点回应
发布机构: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8-11-20 10:40
名 称: 五华区市场监管局对政务服务第三方评价第十四期问题清单进行整改的回复

五华区市场监管局对政务服务第三方评价第十四期问题清单进行整改的回复

发布时间:2018-11-20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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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6日,我局收到昆明市政务综合评价体系建设工作协调组《关于对政务服务第三方评价第十四期问题清单进行整改的通知》后,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责成辖区市场监管所进行调查落实,现回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1《通知》有关发放营业执照事宜

受访企业于2018年8月到护国市场监管所办理营业执照,企业将所需的身份证及租房合同复印件提交,但被工作人员以材料内容不符合规定为由要求进行修改,且工作人员未能一次性看完材料中存在的问题,导致办事人员多次进行修改,前后跑了5次,仍未能办理营业执照,最终,企业将相同材料提交到五华区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窗口,两天即办理完成。

2《通知》中有关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事宜

办理《食品经营备案卡》时,工作人员表示可“先开店,后办理”,导致企业被罚款。受访企业在五华区护国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办理《食品经营备案卡》时,提交了相关材料(如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等)后,需工作人员签字确认,但工作人员表示“签字没有那么容易”,导致企业无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该企业表示缺少经营许可则店铺不能开业,但工作人员称可先开业,后补办,办事人开业两星期后,该工作人员前来检查,以缺少经营许可而违规开业为由,对办事人处罚1万元罚款,并开具罚款判决书。

二、核实情况

(一)对注册登记情况(营业执照)情况

经过认真分析认为,“通知”中所指出的问题可能存在有误。具体原因为:

一是:护国市场监管所作为基层所,能发放的营业执照仅限于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营业执照。无权(不能)发放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受访者称在护国所跑了5次未领到营业执照,而到五华区政务服务中心(只办理企业营业执照,不办理个体营业执照)两天就领到了营业执照。显然,他领到的是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而非个体营业执照或个人独资营业执照,因为五华区政务服务中心不受理和发放个体营业执照和个人独资营业执照

二是各基层监管所自2017年初以来,办理个体营业执照只需提交身份证即可办理,不需要提交租房合同等材料,更不存在审核问题。

三是办理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和个人独资营业执照时,除身份证需查看复印件外(目前,此环节已免除,经办人可通过手机APP在个体工商全程电子化进行注册登记),不需再所提交其他材料(如经营场所),其他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均通过经办人在领取营业执照时向市场监管部门签订《昆明市市主体依据(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的方式,承诺自己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无需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亲自审查。

(二)对有关办理食品安全许可证和行政处罚事宜。

经过认真分析,“通知”中所指出的问题也可能存片面认识和理解。具体原因为:

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食品经营企业在办理《食品经营备案卡》或《食品经营许可证》时,须先办理经营地点的营业执照、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餐饮企业经营者要筹建厨房和店面相关设施、设备,食品经营者要筹建店面相关设施、设备,经执法工作人员根据《食品经营备案卡》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办证相关法律要求,依法进行现场核查验收,合格后,核查人员在核查项目汇总表上签字确认,方可办理《食品经营备案卡》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就监管所工作人员表示“签字没有那么容易”问题,是指:在没有经过执法工作人员现场核查验收合格时,不能凭借提交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就不负责任的立即在核查项目汇总表上签字确认,而办理《食品经营备案卡》或《食品经营许可证》,这样就不能确保食品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

二是就工作人员称先开业、后补办问题。经调查,我所工作人员均表示未如此说过。经分析,可能是指:让餐饮企业经营者、食品经营者进行前期的店面相关设施、设备筹建工作,待检查验收合格,取得相应的《食品经营备案卡》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对社会开展经营活动。法律方面有明确规定,经营食品过程中,必须先许可,后经营,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未依法取得许可进行经营的行为,均属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是就办事人称“开业两星期后,该工作人员前来检查,以缺少经营许可而违规开业为由,对办事人处罚1万元罚款,并开具罚款判决书”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章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九章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均有明确规定,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而进行食品经营行为的,属违法行为,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当事人开业两星期,在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检查验收未合格,且不进行整改的情况下,未取得《食品经营备案卡》或《食品经营许可证》依然对社会开展经营活动,执法工作人员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是合法、合规、合理的。

三、整改措施

针对存在的以上两个问题。护国监管所果断采取如下措施进行整改。

1、召开专题工作会议,以问题为导向,查找根源,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强化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法治意识、工作态度意识,讨论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为全所人员在处理问题方面敲警钟,杜绝类似问题发生。

2、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要求:一、要求窗口人员在工作中必须做到服务热情、高效便民,努力让前来办事的每一位人民群众(办事人员)高兴而来,满意而归。二、窗口等业务人员必须加强业务学习,精通业务,工作中做到“一次办完、一口清”

3、对有关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及行政处罚事宜,要求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做到语言表述清楚、得当、合规合法,对待办事人员态度和蔼,解释法律全面、完善,防止因语言表述不清、宣传法律不清、态度不好而造成办事群众误解现象发生。

4、加大学法、用法、文明规范用语的学习培训,营造良好地为群众服务的氛围。

五华区市场监管局

2018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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