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华区文体旅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 )文罚字〔 2018 〕第001 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 五 )文罚字〔 2018 〕第001 号
当事人:× × × ×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 × ×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 ×
住所(住址):× × × × × × × ×
(违法事实和证据)2018年7月21日零时30分许,五华区文化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对昆明冰霜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冰霜网吧)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场所在零时以后还在营业,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及对上网人员进行了询问。之后,执法人员对网吧法定代表人(委托)及网吧服务员进行了询问。以上证据证实,该场所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处罚理由和依据)昆明冰霜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该行为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予以处罚。
(处罚内容) 警告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五华区人民政府 或 昆明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 五华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印章)
2018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