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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15177-201808-247952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发布机构: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8-08-30 16:17
名 称: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坏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许可办事指南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坏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许可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18-08-30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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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坏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许可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申请内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坏公路路面的机具确需行驶公路的许可

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公路法》规定,事先向路政许可管理部门提交申请。

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3.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二、办理依据

1.《公路法》第四十八条: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或者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2.《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履带车、铁轮车以及其他可能损坏公路的运输机具,不得通过铺有路面的公路,必须通过的,应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并由车属单位或者个人承担为此采取技术保护措施和修复损坏部分的费用。

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具体内容可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网站(http://www.mot.gov.cn)下载。

三、实施机关

五华区交通运输局,是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机关。负责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五华区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受五华区交通运输局委托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负责该行政许可事项的现场勘察。

四、许可条件

1.《公路法》第四十八条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或者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2.《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履带车、铁轮车以及其他可能损坏公路的运输机具,不得通过铺有路面的公路,必须通过的,应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并由车属单位或者个人承担为此采取技术保护措施和修复损坏部分的费用。

3.制造、维修机动车辆厂家不得擅自在公路上试刹车;必须试刹车的,应当事先征得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同意,并悬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的试车号牌。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1.申请事项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

2.申请事项依法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3.申请材料齐全或者符合法定形式的。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五、许可数量

本行政审批无数量限制。

六、受理形式和地点

受理形式:窗口受理。

受理地点:昆明市五华区政务服务中心

地   址:昆明市五华区万彩城市花园6栋2楼

交通方式:前往昆明市五华区政务服务中心可乘坐105路、114路、129路、175路、241路、74路、84路、9路、z63路下马村(龙泉路)站。

七、申请材料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坏公路路面的机具确需行驶公路的许可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其他要求

1

申请书

原件

3

(1) 复印应选A4同时盖公

(2)材料在申请时提交

(3)其他.

2

申请人的资格证明(车辆行驶证件、身份证、机构代码证、经营许可证等)

复印件

3

防护措施方案

复印件

4

对公路路产损坏进行恢复或者补偿

的应当提交承诺书

原件

5

安全通行方案

原件


八、办结时限

申请时限:无限制。

受理时限:15个工作日。

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验、专家评审时间)。

九、许可收费及依据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十、办理流程

(一)取号或预约

取号。

(二)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

接收申请的实施机关:五华区政务服务中心;

接收地址:昆明市五华区万彩城市花园6栋2楼

2.提交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受理

1.接收材料,对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

2.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并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四)审核

受理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查,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考核组完成现场考核。申请人应根据实施机关出具的《行政许可安全评估报告》做好现场考评的相关准备。

(五)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许可结果将在行政审批信息平台上上公开。

办理结果:对许可通过的单位,颁发《交通行政许可证》,证件有效期1 年。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交通行政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交通行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对不予许可的单位,下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方式:到五华区政务服务中心直接领取。无法送达文书时,应通过电话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未来领取的,通过五华区政务服务公示栏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

十一、许可服务

(一)咨询

1.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昆明市五华区万彩城市花园6栋2楼。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1-68331327

(3)网络咨询。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服务大厅(http://ynzwfw.yn.gov.cn

2.咨询回复

回复方式:窗口回复、电话回复、网络回复。

回复机构:昆明市五华区交通运输局。

回复时限:窗口咨询和电话咨询当场回复;网络咨询自收到咨询件后3个工作日内回复。

(二)办理进程查询

电话查询办理进程:0871-68331327。

网络查询办理进程:可登录办理网址http://ynzwfw.yn.gov.cn/“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进行查询。

(三)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昆明市东寺街西寺巷1号三楼行政办公室。

        昆明市五华区万彩城市花园6栋2楼总服务台。

电话投诉:0871-64191234、64154355。

网络投诉:http://ynzwfw.yn.gov.cn/“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进行投诉。

信函投诉:昆明市五华区交通运输局,通讯地址:昆明市东寺街西寺巷1号,邮政编码:650000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机关一:昆明市交通运输局

地   点:昆明市行政中心4号楼220室

联系方式:0871-64171013

行政复议机关二: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五华区政府法制办公室)

地   点:昆明市五华区华山西路1号

联系方式:0871-63624278

附件1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坏公路路面的机具确需行驶公路的许可办事流程图





符合不予受理情形 需要补正材料                                                  







合格      





图1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坏公路路面的机具确需行驶公路行政审批流程图

相关文书、表单及下载

登录云南省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交通运输局(网址http://ynzwfw.yn.gov.cn/)找到所办事项服务指南“表单下载”进行下载。

附件2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

五华区交通运输局:

我单位(本人)是(户口所在) ,因 (原因)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坏公路路面的机具确需行驶公路,需要在     公路K   +   M处至     公路K   +   M处,占用公路路产(占用时间、期限、面积等)

行驶时间为         。行驶期间本单位(个人)将按道路通行要求,在通行路段设置相关警示标牌,安排安全人员着反光衣进行交通安全保通工作。如对所行驶路面损坏,承诺按照原公路等级标准进行恢复,并按有关标准给予补偿。请交通运输局能给予批准,为谢!

    申请人: 单位(个人)

   

【注:提交申请书时需附省、市、县级相关项目批文;土地部门相关土地使用批复、区、乡镇、居(村)委会证明、单位组织机构证复印件、(法人)个人身份证或法人证复印件、平面设计(布置)图】

铁轮车、履带车或机具行驶公路申请书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邮政编码


地 址


代理人/经办人


身份证号码


电 话


住 址


通行路线


起 讫 地 点


里程(km)


通 行 时 间


车辆状况

车 辆 类 型



  (T)


 (T)


 


 


货物状况

货 物 名 称


货物总重(T)


  (m)


可 否 拆 卸


载运情况

车货总重(T)


轴 荷 分 布


载后总尺寸(m)

长:      宽:       高:

申请人/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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