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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15177-201807-212279 主题分类: 2018年
发布机构: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8-07-04 16:01
名 称: 关于对五华区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73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对五华区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73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8-07-04 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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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王定龙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和加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行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机制的建议,已交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您在建议中主要提出以下建议:

1.统一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法律适用标准。

2.建立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与公安机关之间,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流转具体流程。

3.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公检法之间建立沟通协调机制。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协同各协办单位将相关政策及开展工作回复如下:

一、统一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法律适用标准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范为: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的行为。此处所指的“数额较大”为逃避或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应予追诉;此处所指的“经政府部门责令”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为加强劳动保障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及公安机关严格按照云南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涉嫌劳动保障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规定》云人社发〔2015〕24号文件要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在查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强迫劳动、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骗取社会保险金或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等违法犯罪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依法作出处理,严格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不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绝不借故拖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及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移交过程中,证据收集和固定应遵循:

(一)由于行为人逃匿导致工资账册等证据材料无法调取或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供有关工资支付等相关证据材料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及时对劳动者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同时应积极收集可证明劳动用工、欠薪数额等事实的相关证据,依据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认定事实。调查询问过程一般要录音录像。

(二)行为人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后,劳动保障监察部门通过书面、电话、短信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通知其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但其在指定的时间内未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或明确表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视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但是,行为人有证据证明因自然灾害、突发重大疾病等非人力所能抗拒的原因造成其无法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的除外。

(三)企业将工程或业务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该单位或个人违法招用劳动者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向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企业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企业限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对于该企业有充足证据证明已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支付了劳动者全部的劳动报酬,该单位或个人仍未向劳动者支付的,应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理决定书,并要求企业监督该单位或个人向劳动者发放到位。

(四)经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调查核实,行为人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数额较大的,应及时下达责令支付文书。对于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同住成年家属或所在单位负责收件人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可在行为人住所地、办公地、生产经营场所、建筑施工项目所在地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予以记录,相关影像资料应当纳入案卷。

二、建立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与公安机关之间,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流转具体流程

(一)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劳动保障犯罪案件”严格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指定2名以上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组成专案组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填写《涉嫌劳动保障犯罪案件移送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分管领导接到报告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将在24小时内向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劳动保障犯罪案件”时,根据案件性质附有以下材料:1.涉嫌劳动保障犯罪案件移送书;2.涉嫌劳动保障犯罪案件调查报告;3.涉嫌劳动保障犯罪案件移送审批表;4.劳动者的投诉材料、相关证据及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单位或个人的基本信息;5.有关案件的检验报告、鉴定结论,现场检查记录、调查笔录,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6.涉案物品清单;7.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责令支付文书及送达证据;8.已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的,附有行政处理决定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他有关涉嫌犯罪材料的复印件抄送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对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二)公安机关收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回执上签字,对移送材料不全的,可通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按上述规定补充移送。受理后认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转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审查,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立案后决定撤销案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作出不立案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应当同时将案卷材料退回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于公安机关不接受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或者已受理的案件未依法及时作出立案或不立案决定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对公安机关受理后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可在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3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提请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四)人民检察院发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不移送或者逾期不移送的,应当督促移送。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接到人民检察院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意见后,应当及时移送案件。人民检察院发现相关部门拒不移送案件和拒不立案行为中存在职务犯罪线索的,应当认真审查,依法处理。

(五)公安五华分局制定了关于案件接收的相关制度,明确规定对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统一由分局法制大队负责接收,对移送材料进行认真研究之后,提出初步意见,再由局分管领导召集治安、刑侦、经侦等业务部门进行讨论,疑难复杂案件由分局党委集体研究,之后交具体承办部门开展调查,保证案件接收规范有序,杜绝出现敷衍应付和推诿塞责的现象。对于经初查符合立案条件的,立即转入刑事案件办理程序,并启动刑事侦查程序,确保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移交的每一起案件能够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每一起案件办理情况及时回复。

三、加强建立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公检法之间沟通协调机制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公检法之间加强协作,联合调查、联合工作。针对公安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时存在的难点,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加强前期监督工作,特别是在建筑领域层层违法转包工程、无正式用工手续问题,在调查过程中全面收集证据,符合立案条件,避免公安机关立案难、追究刑事责任难的问题。依法惩治劳动保障领域犯罪行为,遏制歪风邪气,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加强和谐劳动关系构建力度。衷心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关心、支持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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