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政协五华区九届二次会议第18 D25号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马骅、乔萍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对定点药店使用医保卡购物管理的提案,已交我局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您在建议中主要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人社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等相关部门加强对定点药店的监管,出台对定点药店的行为规范细则后,要将细则落到实处,可以扩大投诉举报机制,发现违规的定点药店一家,坚决处理一家,涉嫌巨大问题的,司法等相关部门可介入调查处理。
二是强化定点药店自查自纠机制,加强内部管理和店员教育,加强法律法规意识,药店只有将心思和精力放在药价和质量的良性竞争上,真正地在价格上和服务上给老百姓以实在的优惠和贴心的服务,规范经营,药店自身才能得到良性发展。
三是加强、强化参保人规范使用医保卡的意识与相关知识,人社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要利用媒体、网络和对参保单位提出相关要求等方式提高对参保人医保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力度,让参保人明白必须规范使用医保卡,让广大人民群众成为规范使用医保基金的社会监督员、辅佐员。杜绝药店出售经营范围以外的物品,切实保障医保基金用在实处,真正解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需求与医疗保障发展不充分不平衡之间的矛盾。
我局协同各协办单位将相关政策及开展工作回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管建议
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管理一直是我们工作的重点之一,2010年在《云南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昆明地区定点零售药店监管的通知》(云医保通[2010]60号)文件中,明确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支付范围包括六类:1、药品类,药品目录及意外的“国药准字号”药品;2、消毒用品类,“卫消进字号”“卫消准字号”等;3、保健食品类,“国食健字号”“卫食健字号”等;4、医疗器械类,“食药监械(进)字号”“食药监械(准)字号”“食药监械(许)字号等”;5、全部单味或复方中药饮片及药材类;6、疫苗注射。我中心在日常对各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管中,要求要严格按照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服务,不得采取设置店中店或物理分区等形式,摆放和销售个人账户支付范围外的商品。2017年我中心开展了针对零售药店的重点专项整治和不定期的抽查,在专项整治检查中,我中心共查处5家因药品购、销、存台账不全的违规零售药店,并对这5家药店进行了相应的违规处理。为加强广大群众对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要求定点零售药店在显要位置公布相关政策及监督电话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群众发现定点零售药店有违规行为时,可拨打投诉电话,对于群众的投诉举报,将组织专人调查,严格按照相关政策处理。
二、关于定点零售药店强化自查自纠机制的建议
我中心对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管依据是由市医保管理局拟定的《昆明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服务协议》两年一签,在协议中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规范了定点零售药店的医疗服务行为,界定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违反协议的医疗服务行为进行事前监督和事后处罚的方式和范围。每次和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完毕《服务协议》后,我中心都组织药店的医保专管员学习协议和医保的相关政策,督促药店理解协议,遵守协议,围绕协议规定开展自查自纠,避免违反协议的行为发生。
三、关于加强参保人规范使用医保卡意识的建议
为了增加参保人对于医保政策的知晓率,提升医保政策的透明度,增加参保人对于医保卡个人账户重要性的认识,我中心积极开展宣传工作,在工作中结合医保新政策实施的大型宣传活动、利用志愿者进社区、扶贫帮困到乡村等机会开展医保卡的相关政策知识培训,将由昆明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制作的《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的一封信》印刷成宣传册,以及省人社厅和中国银行联合印制的金融社保卡说明手册,发放到各定点医院、零售药店、参保单位以及各街道办事处社区,要求将宣传手册发放到参保人手中,并进行宣传讲解。医保卡个人账户的规范使用直接涉及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有效利用,我中心将会按照委员的希望,在日常工作把握好可能的机会继续加大相关政策和规定的宣传力度,努力营造人人知晓、人人遵守、人人维护的良好氛围。
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将围绕委员提出的加强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管、强化定点零售药店自查自纠机制、加强参保人规范使用医保卡意识等方面的建议深入的思考,在现有工作开展局面的基础上,拓宽工作的思路和渠道,丰富工作的形式和方法,提高工作的力度和成效,使医保卡的使用能够得到更加有效的监督,市医保基金的使用能够发挥最大化的作用,更好地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保障和服务。
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监督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及电话:
陈静 0871-63584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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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6月13日
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五人社〔2018〕47号-关于对政协五华区九届二次会议第18 D25号提案的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