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政协五华区九届二次会议第18D28号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慧空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宗教教职人员纳入社会保障”的提案,已交我局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您在建议中主要提出以下建议:
一、建议五华区人社局近快向省、市相关部门寻找我省对宗教教职人员进入社会保障体系的相关政策依据及昆明市其余区县的可行方案,为区属场所的教职人员解决社会保障问题。
二、建议五华区人社局近快请示区委、区政府研究五华区属宗教团体工作人员、宗教教职人员参保方式,为省、市、县三级联创“和谐寺观教堂”提供有力保障。
三、建议区委统战部、民宗局、人社局,本着落实《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加快研究解决问题的实际办法,为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保障宗教界人士的基本权利,为创建“和谐示范市”贡献力量。进一步落实好我区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工作,从政治上、生活上关心教职人员,引导他们为推进宗教和睦、社会和谐作出应有贡献。
我局协同各协办单位将相关政策及开展工作回复如下:
一、政策依据
根据昆明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12月13日下发的《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宗教教职人员参加社会保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昆民宗联〔2016〕5号)的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宗教教职人员参加社会保障工作,消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使他们病有所医、老有所养,对维护宗教和睦、促进社会和谐、推动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具有重要意义。妥善做好宗教教职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宗教界人士在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有利于促进我区对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
二、参保原则
(一)属地原则。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所在的地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宗教教职人员纳入当地社会保障覆盖范围。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可作为一个单位参加社会保障。
(二)自愿原则。在尊重宗教教义教规基础上,宗教教职人员自愿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障。
(三)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参加社会保险的宗教教职人员应履行缴费义务,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三、人员适用范围
按照各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认定并报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
四、其它相关参保事项
(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宗教团体的宗教教职人员和不具备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专职工作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参加本宗教团体所在地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教职人员按照属地原则,在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条件的宗教教职人员,可按国家规定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待遇。需提供资料:1.宗教团体和活动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副本复印件;2.民宗局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认定书。
(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教职人员可自愿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宗教教职人员也可以个人身份参保。在农村地区或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参保范围的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教职人员也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需提供资料:1.宗教团体和活动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副本复印件;2.民宗局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认定书。
(三)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教职人员可在户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自愿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保险;需要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为宗教教职人员缴纳失业保险的,也可由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为宗教教职人员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保险。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为宗教教职人员缴纳工伤和生育保险。相关机构在为宗教教职人员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时,要充分尊重各宗教习俗,不得强制宗教教职人员办理失业、工伤、生育保险。
(四)宗教教职人员参加社会保障的缴费。宗教教职人员参加社会保障的缴费基数、比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五)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团体不具备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按照昆明市社会保险局2012年10月10日《关于解决宗教教职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参保问题的有关意见》规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团体不具备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专职工作人员参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11号)的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体为按照规定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由各团体(院校)到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单位参保,并为工作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养老、工伤、生育)参保手续。
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监督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及电话:李勋 63585969
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6月13日
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五人社〔2018〕43号-关于对政协五华区九届二次会议第18D28号提案的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