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华区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及《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级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府部门)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以下简称权责清单)的编制、公布、运行、调整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区级各政府部门是本部门权责清单的第一责任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权责清单的具体实施,以及行政职权运行信息的管理和维护工作。区级政府部门按照市级业务系统指导,开展本部门权责清单的具体实施工作,根据工作实际,制定本系统内统一、规范的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
区委编办(审改办)负责区级政府部门行政职权的动态调整,并向区政府提出行政职权增加、取消、调整的意见。
区政管局负责行政职权网上运行信息化平台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政务服务平台电子监察系统,实现所有进驻政务服务平台的事项全流程动态监督。
区法制办负责按照区政府的要求,对权责清单动态管理涉及的事项承担合法性审查职责,同时根据权责清单管理需要,按照区委编办或者区政府部门的建议,依法组织对区级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提出清理意见。
区政府目督办负责对权责清单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跟踪问效和通报。
区监察机关负责权责清单涉及的廉政风险点实施监控,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
第四条权责清单包括行政职权名称(责任事项)、行使主体(责任主体)、职权类型、设立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追责依据、监督方式和救济途径等基本要素。
权责清单编制与运行遵循职权法定、简政放权、权责一致、透明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级政府部门应当申请增加行政职权(除行政许可事项以外)事项:
(一)因法律法规颁布、修订需增加行政职权的;
(二)上级政府下放行政职权,按要求需承接的;
(三)其他应当增加的情形。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级政府部门应当申请取消行政职权(除行政许可事项以外)事项:
(一)因法律法规颁布、修订、废止,导致原实施依据失效的;
(二)上级政府取消行政职权事项,需对应取消的;
(三)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四)其他应当取消或下放的情形。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级政府部门应当申请调整行政职权(除行政许可事项以外)事项要素:
(一)行政职权的设立依据发生变化的;
(二)因转变管理方式,行政职权类别需进行调整的;
(三)因政府部门职能调整,行政职权行使主体(责任主体)发生变化的;
(四)行政职权事项合并或分设的;
(五)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发生变化的;
(六)其他应当调整要素的情形。
第八条出现第五、六条所列情形的,区政府各部门应当在调整事由发生后,填报《区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调整审批表》并附相关调整文件依据及本部门法律顾问书面审核意见,向行政职权事项对应的牵头审核部门,即区委编办(审改办)、区法制办、区人社局提出申请,审核审查后区委编办(审改办)汇总提出审核意见交区法制办合法性审查,同意后,报请区人民政府审定,由区委编办(审改办)相应调整权责清单。
出现第七条所列情形的,区政府各部门应当在调整事由发生后,填报《区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调整审批表》并附相关调整文件依据及本部门法律顾问书面审核意见,向行政职权事项对应的牵头审核部门,即区委编办(审改办)、区法制办、区人社局提出申请,审核审查后区委编办(审改办)汇总提出审核意见交区法制办合法性审查,同意后,由区委编办(审改办)相应调整权责清单。
第九条 权责清单中行政许可事项的动态调整遵照《云南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执行,区委编办(审改办)根据《云南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的增加、取消、下放或调整情况,会同区政府各部门补充完善权责清单要素内容后,由区委编办(审改办)相应调整权责清单。
区政府各部门因法律法规的颁布、修订或者废止,需对《云南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中行政许可事项提出增加或者取消调整建议的,应当在调整事由发生后提出申请,由区委编办(审改办)初审,初审同意后报市委编办(审改办),由市委编办(审改办)统一报送省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第十条权责清单应当在区政府、区政府各部门门户网站和受理申请的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公布。
经同意后,区政府各部门对本部门的权责清单实施动态调整的,本部门要及时对部门门户网站及相关网上大厅入驻的对应事项进行相应调整,同时,做好行政职权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工作,调整办事指南,及时对外公布。
第十一条 行政职权事项实施标准化、程序化、规范化管理,区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省机构编制部门、省质监部门、省政务服务主管部门制定的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标准格式和模板,编制本部门行政职权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
办事指南(简版)应该摆放在区政府各部门的政务服务实体窗口,供办事群众免费取阅。
办事指南(完整版)应当在区政府政务服务网站和本部门网站公布,供申请人查询、阅览、下载打印。
业务手册作为区政府部门行使行政职权工作人员的岗位必备知识和审查工作细则。
第十二条区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的,由区委编办(区审改办)或者上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改办)责令改正:
(一)未按照规定将行政职权纳入权责清单管理的;
(二)未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责任事项的;
(三)在权责清单之外违法设定或者行使行政职权的;
(四)变相行使已取消、下放、调整的行政职权的;
(五)未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提出行政职权增加、取消、下放调整申请的;
(六)未公布行政职权运行流程或者未按照运行流程规定程序行使职权的;
(七)未按规定管理、维护本部门行政职权运行信息的;
(八)未按规定报送行政职权运行情况有关报告的;
(九)其他违反行政职权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拒不整改的,由区政府目督办对该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区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各街道办事处权责清单的动态调整参照区级政府部门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共五华区委机构编制办公室(区审改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云南省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