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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null-201803-077201 主题分类: 工商登记
发布机构: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8-03-15 11:32
名 称: 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发布时间:2018-03-15 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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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五市监听告字〔2018〕第277号

昆明鸿瑞宇商贸有限公司等689户企业: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昆明鸿瑞宇商贸有限公司等689户企业长期停业未经营一案,现已调查终结。因当事人不在登记住所,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听证告知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昆明鸿瑞宇商贸有限公司等689户企业,因处于长期停业未经营状态,其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所指的“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所指的“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所指的“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所指的“合伙企业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拟对昆明鸿瑞宇商贸有限公司等689户企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拟吊销昆明鸿瑞宇商贸有限公司等689户企业的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你(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企业名单详见

云南省政府网:http://gs.yn.gov.cn、

昆明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服务监管台: http://xyxx.km.gov.cn

昆明市五华区政府网:http://www.kmwh.gov.cn

联系人:关俐   邓晓军

联系电话:0871---63639975

                   

昆明市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O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五华数据2015-2016年连续两年未年报企业名单(吊销名单:689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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