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华区贫困残疾人临时救助办法(暂行) 解读
五华区贫困残疾人临时救助办法
(暂行)解读
一、 背景
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广大群众尤其是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残疾人救助作为社会救助体系的补充,从解决残疾困难群众最关心、最迫切的问题入手,在社会救助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完善全区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加强对残疾人临时困难的救助力度,切实解决残疾人突发性、临时性特殊生活困难。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 目的意义
根据《昆明市残疾人特殊困难临时救助工作实施方案》,对残疾人家庭因重大疾病、突发性灾难等特殊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残疾人视家庭生活困难程度给予一次性适当救助,帮助困难残疾人解决临时性困难。
三、 内容
(一) 临时救助的对象
具有本区户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因病、因灾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均可申请享受困难残疾人临时救助,重点是一户多残家庭、以老养残家庭和零就业残疾人家庭。
(二)临时救助的范围及标准
1、 救助范围
(1)按照申请人困难原因、程度、种类等因素,区残联合理划定救助档次和标准,对救助对象实施分档分类救助。
(2)残疾人因病住院,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报销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因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按照救助对象分类施救,视家庭生活困难程度给予一次性适当救助。
(3)因自然灾害、火灾或其它突发性意外事件发生,造成残疾人家庭成员人身意外伤害、财产重大损失的,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按救助对象分类施救,视家庭生活困难程度给予一次性适当救助。
(4)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视家庭生活困难程度给予一次性适当救助。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给予临时救助:
1、 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2、 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3、 拒绝入户调查或拒绝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弄虚作假、隐瞒实情的;
4、 有违法行为的;
5、 残联认定的其它不予救助的行为。
(四)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的标准根据残疾人的实际困难原因、程度、种类等因素合理确定,以400元为起点,最高不超过5000元,做到一事(一户)一审批。
(五)申请流程
(一)临时生活救助需由残疾人本人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残协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五华区贫困残疾人临时生活救助申请表》(附件),并提供下列材料证明:
1、 书面申请;
2、 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 区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一户多残家庭需提供每名残疾人的残疾人证复印件;以老养残家庭需提供残疾人的残疾人证复印件及老年人身份证复印件);
4、 住院缴费收据复印件;
5、 因病、因灾等特殊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低收入残疾人,由社区出具证明材料;
6、 享受低保的残疾人家庭需出具《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有工作单位的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由相关单位出具收入证明;零就业家庭由住所地社区出具证明;
7、 经区民政局批准享受临时救助的需提供《五华区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审批表》复印件;
8、 区残联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
(二)审核
社区残协将相关关材料报街道办事处残联审核。
(三)审批
街道办事处残联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报区残联; 区残联对申请对象的有关情况核实后,提交区残联理事会集体研究。对符合条件的确定救助金额,批准实施救助;不符合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残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特殊紧急情况,可简化程序,随报随批,事后补充相关材料,完善相关手续。
(六)临时救助资金筹措和使用管理
1、 临时救助资金主要通过上级拨款和区级财政预算专项资金安排。
2、 临时救助资金实行财政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
3、 临时救助资金由区残联财务通过银行打入残疾人提供的银行账户内。
4、 临时生活救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七) 临时救助其他事项
1、 原则上救助对象一年内不得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情况特殊的,经区残联认定后一年内可以给予两次救助。
2、 各街道办事处残联在救助困难残疾人时应发挥残联“代表、服务、管理”的职能作用,认真学习掌握除残联系统以外其他有关部门的救助政策,多渠道的解决残疾人遇到的临时困难。
3、 办事处残联要高度重视临时救助申报审核工作,认真负责、准确掌握、切实落实政策。对虚报、瞒报和弄虚作假的申请人,要追回冒领临时救助资金,取消其申请临时救助的资格。
(八)本办法由五华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五华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
2014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