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五华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以奖代补”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五华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以奖代补”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现将《五华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以奖代补”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组织落实。
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5月22日
五华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以奖代补”经费管理办法
为充分调动各级经办平台工作积极性,规范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奖代补”工作经费的使用管理,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顺利开展,现根据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和区政府《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五政办通【2012】50号)文件精神,结合当前实际,制定以奖代补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居保以奖代补经费,是指由区财政安排的,各街道办事处及区级经办机构用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专项经费。
第二条 城乡居保以奖代补经费由区级经办机构和各街道办事处管理使用,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接受上级和同级财政、审计的监督。
第三条 城乡居保以奖代补的适用范围包括:区级经办机构及各街道办事处在开展城乡居保工作中产生的办公经费及相关奖励。
第四条 以奖代补工作经费标准以区级财政当年核定数额为准,其中区级经办机构使用40%、街道办事处使用60%。
第五条 以奖代补的总量核定以参保、续保成功总人数为依据。即:参保1人完成参保手续并缴费成功、且参保手续真实、完整、系统内数据准确无误的,记为一人次奖励。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以奖代补经费的兑现。奖励人次未超出目标任务数的按当年核定的标准发放;奖励人次超出目标任务数的,分两块核发,目标任务数内的奖励人次按当年核定标准上浮50%核发,超出部分的奖励人次按当年核定标准上浮100%核发。
第七条 以奖代补人数核定时间为每年9月20日系统内人数。为方便开展工作,每年6月份按上年完成情况预拨一定比例的经费。其余部分每年11月份按当年完成情况拨付到各街道办事处。
第八条 拨付方式以支票形式拨入各街道办事处账户,各街道办事处需提供财政统一印制的云南省往来款项统一收据,到五华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办理。
第九条 各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办法,自行制定管理及兑现办法,按规定使用范围内使用,不得移作他用。区人社局将对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定期进行全面清理检查,如发现造假冒领现象,将暂停或减少以奖代补经费拨款额度,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实行。本办法由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负责解释。
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4年5月2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