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励补助暂行办法》解读
一、 文件起草背景和过程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教基二{2014}9号)和《昆明市实施“春风化雨”发展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0)(昆通〔2014〕7号)精神,根据《昆明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昆教民〔2015〕1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昆明市五华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励补助暂行办法》。
二、 《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一共分为九章:
第一条 为建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奖励补助长效机制,促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五华区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昆明市五华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励补助资金由区级财政年度教育经费预算安排。资金用于扶持五华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规模发展、示范建设、公用经费等。
第三条 奖励对象:五华辖区范围内经审批成立的,区级及以上评定的五华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四条 奖励时限:自评定当年起三年内有效。
第五条 奖励标准:
第六条 受奖励幼儿园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纳入各园开设的资金专户进行专账核算管理,按使用范围规范列支。
第七条 区财政局、区教育局负责对奖励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接受奖励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将对学校作出收回奖励资金、且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级各类奖补资金的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