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华区扶残助学实施办法 (暂行)
五华区扶残助学实施办法
(暂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文件精神,切实保障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子女接受各类教育,提高科学文化素质,拓宽就业渠道,把扶残助学这件利民利残的好事落到实处,五华区残联紧紧围绕中国残联《关于开展资助贫困残疾人大学生工作的意见》和《关于组织实施扶残助学“春雨行动”的通知》(云残发〔2003〕12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残疾人事业发展现状,制定本办法。
一、 资助范围和对象
1、 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人本人户口隶属于五华区。
2、 纳入低保的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学生。
3、 在各类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子女。
4、 当年参加中考或高考,并被各类中、高等院校录取的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子女。
5、 参加各类高等院校自考、函授学习,当年取得大、中专及以上学历毕业证的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子女。
二、 资助内容
1、 扶残助学“春雨行动”:根据当年全区实际,由各街道办事处残联上报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人数,经审核后进行资助。
2、 大中专(含高中)学生人数按照当年实际申报人数,经审核后进行资助。
3、 参加各类高等院校自考、函授学习并于当年取得毕业证的,按照当年实际申报人数,经审核后进行资助。
三、 资助时限和标准
(一)扶残助学“春雨行动”:每年3月至6月止,在国家“两免一补”基础上按每人每年300元标准资助,连续资助直至完成义务教育阶段学业。
(二)大中专(含高中)一次性助学活动:按照学历层次和学校类别,实行入学前(7月至9月止)一次性资助。
(三)资助标准:
1、 省外:本科及以上学历:5500元/人;大专:3500元/人;中专:2500元/人。
2、 省内:本科及以上学历:5000元/人;大专:3000元/人;中专:2000元/人。
3、 高中:1500元/人。
4、 当年取得各类高等院校自考、函授学习大、中专及以上学历毕业证的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子女实行毕业后资助,资助标准:
(1)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证一次性资助3000元。
(2)取得大专学历毕业证一次性资助2000元。
(3)取得中专学历毕业证一次性资助1000元。
5、 已享受过大中专一次性资助的,在原有学历基础上考上高一级院校的,按照学历层次和学校类别补足差额。
四、 资助程序
(一)个人申请
凡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在扶残助学活动开展期间,由本人或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残协提出申请,并提交所需证明材料:
1、 扶残助学“春雨行动”:
(1)本人书面申请;
(2)《五华区适龄残疾儿童及残疾人家庭子女就学情况登记表》;
(3)学校证明原件;
(4)本人户口证明原件(如是残疾人子女的需提供与残疾人本人关系的户口证明原件);
(5)残疾人当年领取低保凭证原件和复印件(残疾人子女需提供);
(6)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
2、 大中专(含高中)一次性助学活动:
(1)本人书面申请;
(2)《五华区非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子女助学款申请表》;
(3)当年考入大中专(含高中)院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
(4)本人户口证明原件(如是残疾人子女的需提供与残疾人本人关系的户口证明原件);
(5)残疾人当年领取低保凭证原件和复印件(残疾人子女需提供);
(6)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
3、 参加各类高等院校自考、函授学习:
(1)本人书面申请;
(2)《五华区非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子女助学款申请表》;
(3)当年取得各类高等院校自考、函授毕业证原件和复印件;
(4)本人户口证明原件(如是残疾人子女的需提供与残疾人本人关系的户口证明原件);
(5)残疾人当年领取低保凭证原件和复印件(残疾人子女需提供);
(6)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材料审核
区残疾人便民服务暨援助中心对各办事处残联上报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通过后报区残联理事会审批。
(三)资助金发放
对符合资助条件的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区残疾人便民服务暨援助中心以举办兑现会的形式集中发放资助金。
五、 资金来源
资助金从五华区扶残助残协会资金中列支。
六、 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检查
(一)资助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五华区残疾人便民服务暨援助中心,将审核通过后的资助名单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社区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以防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二)扶残助学资金必须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做到专款专用,及时发放,严禁挪用和挤占,同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建立健全扶残助学档案,健全制度,加强管理。
七、 其他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原《五华区扶残助学资助办法(暂行)》(五残工委发[2010]2号)文件同时废止。
2012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