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励补助暂行办法
昆明市五华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奖励补助暂行办法
昆明市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教基二{2014}9号)和《昆明市实施“春风化雨”发展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昆通[2014]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昆明市五华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励补助暂行办法》。
五华区教育局 五华区财政局 五华区发展和改革局
2015年10月21日
昆明市五华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励补助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奖励补助长效机制,促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五华区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昆明市五华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励补助资金由区级财政年度教育经费预算安排。资金用于扶持五华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规模发展、示范建设、公用经费等。
第三条 奖励对象:五华辖区范围内经审批成立的,区级及以上评定的五华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四条 奖励时限:自评定当年起三年内有效。
第五条 奖励标准:
1、 一次性奖励:对评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评定当年实际在园班级数,给予每班3万元一次性奖励,用于补充设施设备,改善办园条件。
2、 保教补助:对评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金额高于同等级公办幼儿园保教费1.5倍的,按照现行收费标准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差额实施生均补助。
第六条 受奖励幼儿园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纳入各园开设的资金专户进行专账核算管理,按使用范围规范列支。
第七条 区财政局、区教育局负责对奖励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接受奖励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将对学校作出收回奖励资金、且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级各类奖补资金的处理:
(一)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行为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
(四)因违规受到暂停招生以上教育行政处罚的;
(五)擅自变更收费标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的;
(六)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存在财务风险的。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