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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15177-201707-283343 主题分类: 2017年
发布机构: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7-07-18 17:43
名 称: 关于对政协五华区九届一次会议第17A25号提案的答复

关于对政协五华区九届一次会议第17A25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7-07-18 1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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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牛严立      审核:武永云      终审:张婕


陈薇委员:

您在政协五华区第九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几点建议》的提案,已交由我局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中央、省、市政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加强就业创业工作的重要文件包括《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42号)、云南省和昆明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53号)(昆政发〔2016〕1号)等,各级部门也出台了许多鼓励创业扩大就业的相关政策,大力推动就业创业、统筹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加强职业和创业培训、提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质量5大项内容及相关的工作措施。

二、提案办理情况

(一)关于加大简政放权力度,简化创业程序,降低创业门槛,减轻初创业税费负担的建议。目前政府各职能部门不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的文件精神,提供证照审批执行“先照后证”“三证合一”“一址多照 、一照多址等服务;为减轻创业者负担,对符合条件的创业企业的税收进行了减免;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为创业者提供了贷免扶补、创业担保贷款、“两个十万”三种贷款政策;对大学生创业包括场租补贴、一次创业补贴、二次创业补贴、社保补贴等各种无偿资助政策。从省政府获悉,新一轮的就业创业帮扶政策正在草拟中,未来将有更多的创业者将从政策中受惠。

(二)关于提升公共服务水平,为创业者打开方便之门的建议。五华区政务服务中心在商事服务窗口加强咨询引导,加大政策宣传,实行首问负责制。开设免费代办窗口,为有需求的申请人免费制作登记所需法定材料,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应提交的资料,为办事群众提供便利。经过多年的政策引导,围绕金鼎片区,园区依托昆明北理工科技孵化器、金鼎1919、昆明电商协会以及国内外知名风险投资机构,在金鼎片区内共同打造一批以互联网+、电子商务、广告文化创意、文化与科技相融合为特色的专业化众创空间。目前仅园区已经有12家孵化器落户。2016年位于核心区的金鼎众创等九家众创空间均通过云南省科技厅、人社厅评审的首批省级众创空间的认定并获得建设扶持资金425万元。2016年完成职业技能培训23个班次培训人数1111人,农村劳动转移就业技能培训21个班1029人,通过五华区申报的市级“泛海扬帆”大学生创业计划达到了36家,目前通过审核22家,共获得无偿资助73.7万元,该计划自2012年执行以来累计无偿资助294人,其中五华区申报的达到了59个项目占总数的20%为昆明市所有县区之首。2016年贷免扶补115户,发放贷款799万元;创业担保贷款173户,发放贷款1702.3万元。下步工作中将出台《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方案从稳定就业环境、促进创业、搭建创业平台、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等方面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政策,更好的服务好辖区内就业创业各项工作的稳步提高。

(三)关于加强创新,多渠道解决创业资金困难的建议。目前市政府成立了创业引导资金,区政府也成立了产业引导基金用于解决龙头企业、产业带头企业、以及中小微企业的资金困难。除了在政府层面的引导,将逐步引导国有资本向市场资本的转移,目前在市级政府和区级政府上均有尝试,具体效果尚未展现,但限于昆明市整体融资市场的实际性和理念等问题,仍然需要大量的政策引导和市场培育。从资金的奖补上,利用好省、市相关“双创”政策,2016年云南省“云岭大学生创业”项目目前通过我区申报的有12家,其中无偿资助12家,场租补贴4家,网店补贴1家,现已提交上级部门审核。2016年通过五华区申报的市级“泛海扬帆”大学生创业计划达到了36家,目前通过审核22家,共获得无偿资助73.7万元,该计划自2012年执行以来累计无偿资助294人。今年以来随着省、市政策的不断丰富,二次创业、场租补贴、低息免息贷款等政策,让越来越多的高校毕业生享受到“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所带来的实惠。还有创业担保贷款和贷免扶补政策可供选择,可一定程度上解决一部分资金问题。

(四)关于做好创业政策执行情况的宣传和反馈工作的建议。为了更好服务好创业者,我局主动到创业集中的区域宣讲政策,例如学府路片区、金鼎产业片区等,利用现有的各种形式的媒体、包括平面媒体、互联网媒体、自媒体进行广泛的宣传,不断在我区营造创业政策高地的形象,让创业者能够更直接的面对政府部门。每年定期对辖区内高校进行走访,深入了解高校毕业生的实际需要,积极推送相关的政策。

(五)关于建立政策落实的评估和激励机制建议。当前推动创业创新工作成为政府一项十分重要的常态工作。省市两级文件均提出了较为具体的年度工作任务指标,纳入了当地政府的年度考核。

(六)关于委员在第一次面商过程中提出“建议工商、税务部门对中小企业撤销过程的审批程序进一步简化”的意见,经与相关职能协调,已将个体工商户和企业注销的程序进行了简单的罗列,仅供您了解参考(详见附件)。

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监督关心和支持。

附件:个体工商户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程序

联系人及电话:杨健 66277485



附件:

个体工商户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程序

一、如何办理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

个体工商户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可以到登记机关注册登记窗口或在接受登记机关日常监管时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一)个体工商户到登记机关窗口现场申请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家庭经营的,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在经营者签名栏中予以签字确认。

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正副本。营业执照因遗失、损毁等原因不能交回的,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在《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中注明,并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5、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死亡(含被宣告死亡)、失踪(含被宣告失踪)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应有民政部门、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村(居)委会等相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死亡证明、法院作出的宣告死亡、宣告失踪、认定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裁定。

注:个体工商户到登记机关窗口现场申请注销登记,对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受理并核准,并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二)个体工商户在接受登记机关日常监管时,申请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无法填写《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的,可以非制式简易注销申请书的形式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载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名称、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姓名和住所、联系电话、注销原因、营业执照交回情况等内容,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字确认。家庭经营的,应由全体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签字确认。

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正副本。营业执照因遗失、损毁等原因不能交回的,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在《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或非制式简易注销申请书中注明,并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死亡(含被宣告死亡)、失踪(含被宣告失踪)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应有民政部门、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村(居)委会等相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死亡证明、法院作出的宣告死亡、宣告失踪、认定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裁定。

注:个体工商户在接受登记机关日常监管时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可由两名以上具备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代收简易注销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并向个体工商户出具代收回执。所属辖区的工商所或市场所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二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注销登记的决定。对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注销登记,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和云南工商网上办事大厅公示送达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三)个体工商户通过互联网申请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的,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或云南工商网上办事大厅上“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通道,根据网站提示录入、上传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信息及相关申请材料

营业执照正副本不交回工商窗口,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在填写网络《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中注明,并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死亡(含被宣告死亡)、失踪(含被宣告失踪)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应有民政部门、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村(居)委会等相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死亡证明、法院作出的宣告死亡、宣告失踪、认定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裁定。

注:个体工商户通过互联网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在收到上传申请注销材料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销登记的决定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或云南工商网上办事大厅公示告知。决定公示之日起的15日内,个体工商户应到辖区工商所或市场所提交纸质材料,逾期不提交纸质材料的,由个体工商户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如何办理企业简易注销登记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从2017年3月1日起可以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工商或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二)以下类型的企业可以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未开业、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可以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1、未开业企业,是指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

2、无债权债务企业,是指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企业。

(三)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

1、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2、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3、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

4、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

5、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

6、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

8、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的其他企业。(我市获得“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资金扶持的小微企业两年内不得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四)企业应当进行简易注销公告

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以下简称注销公告),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注销公告期为45日。

(五)企业在公告期满后应提交以下材料到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简易注销

1、《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

4、营业执照正、副本。

(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企业简易注销程序将自动终止

1、在注销公告期内和在提交简易注销登记申请前,企业可撤销注销公告。注销公告撤销后,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自动终止;    

2、企业应当在注销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出简易注销登记申请。逾期未提出简易注销登记申请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自动终止;

3、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自发布注销公告之日起,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登记、迁移登记、一般程序注销登记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自行终止。

简易注销登记程序自动终止后,企业不得再次申请简易注销。

(七)企业在简易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做出撤销注销登记,在恢复企业主体资格的同时将该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公示,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主张其相应权利。



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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