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五华区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86号建议的答复
王利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推动民营企业经济发展的问题的建议,已交我大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公共民用建筑(除自建民宅):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七十三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八条、第十五条,《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五条。
(1)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2)公众聚集场所扩大经营面积、变更经营场所或者经营性质的,应当重新办理消防安全检查手续。
(3)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三、办不了《消防证》的场所
(1)违章建筑,不在国家规划内。
(2)用于旅馆、餐馆、商店、作坊、网吧、酒吧、歌舞厅、放映厅等经营活动的自建民宅,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时,不能提供原建筑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等法定文件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符合实际情况的消防安全要求出具消防安全检查意见。建筑情况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委托取得法定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和整改指导,并根据符合实际情况的消防安全要求提出技术方案。该条款对安全评估未作强制性要求,不得将安全评估作为行政许可前置条件。
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监督关心和支持。
昆明市公安消防支队五华区大队
2017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