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无障碍浏览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公示公告

五华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办事指南

朗读

一、 受理范围

(一)申请事项: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

(二)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

1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五华区行政区域内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营利法人;社会团体等非营利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家庭农场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非法人组织;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自然人;

2. 土地经营权流转,是指除林地、草地以外的,农民集 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和其他依法 用于农业的土地经营权流转;

3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单次流转土地经营权面积在 200 亩(含)-1000亩(不含)之间;跨街道、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流转且不能拆分的,土地经营权受让方可以提出申请。

二、 设定依据

(一)《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第二十九条“受让主体按照分级审查审核规定,分别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流转意向协议书、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证明、流转项目规划等相关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就土地用途、受让主体农业经营能力,以及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等进行审查审核。”;

(二)《云南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行政审批和风险防范实施办法(试行)》(云农政改〔2023〕2号);

(三)《昆明市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行政审批和风险防范实施办法(试行)》(昆农通〔2023〕163号)。

三、 审批条件

(一)土地经营权流转程序合法合规,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三)受让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以及组织农业相关产业生产等农业经营能力(资质);应当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信用记录,能够积极承担、切实履行社会责任,诚信与资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租金支付、违约赔付、风险防范等资金保障能力;近3年内无失信行为,无欠税欠薪、食品安全、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无坑农害农现象,无银行资信不良记录等。

(四)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五)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所经营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土空间规划、土地用途管制、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现代农业发展规划和产业布局要求。

四、 审批权限

(一)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单次流转土地经营权面积在200亩(含)—1000亩(不含)之间,跨街道、社区居委会流转且不能拆分的,由街道初审通过后,报五华区农业农村局审批。1000亩(含)-2000亩(不含),报所属街道、五华区农业农村局审核后报昆明市农业农村局审批。

(二)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单次流转土地经营权面积在50亩(含)—200亩(不含)之间的,跨社区居委会、村民小组流转且不能拆分的,由社区居委会初审通过后,报街道办事处审批。

(三)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单次流转土地经营权面积在50亩(不含)及以下的,街道办事处可下放权限至社区居委会组织审查后报街道办事处备案执行。

五、 申请材料

受让方为个人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个人征信证明材料。

(三)土地经营权流转意向协议书。

(四)土地经营权流转清单及对应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五)拟流转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同意的会议纪要。

(六)涉及委托流转的,需提供土地流转委托书;涉及再流转的,需提供取得原承包户同意的证明材料。

(七)农业经营项目规划、实施方案、经营风险评估、以往流转土地经营权备案记录等材料。

受让方为组织的,除提供以上(三)(四)(五)(六)(七)项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八)有效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法人证件。

(九)经营主体章程。

(十)企业征信证明材料。

(十一)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有关规定,分别提供所涉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十二)农业经营能力(受让方的农业项目经营团队、拟注册公司注册资本金规模、流转风险保证及防范措施情 况)或者资质证明。

五、 办结时限

区农业农村局审批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六、 许可收费及依据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七、 办理流程

(一) 申请

申请人须先报拟流转土地所在地的社区、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方可向五华区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及社区、街道审查意见等。

(二)受理

社区、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由土地经营权受让方将申请 材料及社区、街道审查意见报送至五华区农业农村局办理,五华区农业农村局接件后按法定职权履行审批程序。

(三)审核审批

1. 属社区审批权限:申请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村级组织通过现场勘验等形式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将申请材料及审核意见报街道办事处备案执行;

2. 属街道办事处审批权限:申请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村级组织通过现场勘验等形式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将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报街道办事处审批执行;初审不通过的,自申请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方,并说明理由。

3. 属五华区农业农村局审批权限:街道办事处申请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街道办事处组织本级、社区通过现场勘验等形式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将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报五华区农业农村局,五华区农业农村局接件后按法定职权履行审批程序;初审不通过的,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五华区农业农村局书面告知申请方,并说明理由。

(四)许可决定结果及送达方式

1 .审批不通过的,向申请方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审批通过的向申请方发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工作日内,将结果在五华区农业农村局网上平台上公开;

2. 送达方式:属街道办事处审批权限,许可证书由申请人直接到所受理街道办事处领取;属五华区农业农村局审批权限的,许可证书由申请人直接到五华区农业农村局领取。

八、 许可服务

(一)咨询

1 .咨询方式

(1)现场咨询。五华区农业农村局(龙泉路536号311室)

(2)电话咨询。业务咨询电话:0871 -63620189;

2. 咨询回复

通过现场和电话咨询的,及时予以回复。

(二)监督投诉

1. 现场投诉。五华区农业农村局(龙泉路536号301室);

2. 电话投诉 。0871 -63620619 ;

(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五华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行政许可申请表

附件2.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意向协议书

附件3.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附件4.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书

附件5.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附件6.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五华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