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概况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概况
一、部门名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
二、主要职责
第一条 贯彻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
第二条 履行属地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职责,主动向属地党委、政府报告管辖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
第三条 按照属地党委政府要求,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编制管辖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区划、预案),报属地政府批准并监督实施。
第四条 负责管辖区域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等污染防治的日常监督管理;会同属地有关部门做好管辖区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监督指导管辖区域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第五条 负责管辖区域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执法;负责对管辖区域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的监督。
第六条 负责管辖区域核技术利用、电磁辐射、伴生放射性采矿资源开发利用中污染防治及放射源安全的日常监督管理;负责管辖区域市级承担的辐射安全许可现场核查。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第七条 负责监督实施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制度,监督检查管辖区域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相关工作。
第八条 负责制定并实施本部门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预案;负责对管辖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及突发环境事件的核实、初步认定、信息上报;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管辖区域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解决管辖区域的环境污染纠纷。负责管辖区域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第九条 负责依法开展管辖区域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活动,依法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负责管辖区域事中事后日常监管、信访投诉处理及生态环境舆情的收集、研判及应对工作。负责本部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
第十条 负责组织实施管辖区域执法监测、应急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配合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监督排污单位执行自行监测制度。负责管辖区域环境统计及污染源普查工作。
第十一条 负责管辖区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及建筑夜间施工作业登记的管理工作;负责管辖区域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监督、评估验收;负责管辖区域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跨省转移许可及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的初审;负责管辖区域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产生单位的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
第十二条 依法承担管辖区域市生态环境局授权范围内的行政许可事项具体工作。
第十三条 负责组织开展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环境信息,指导并监督管辖区域重点污染企业环境信息公开;贯彻落实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各项制度;负责本部门环保义务监督员队伍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开展生态环境部门牵头的生态创建工作。
第十四条 负责本部门财务经费预(决)算编制、会计核算、财务审计和财务管理工作;负责管辖区域环保专项资金申报、资金安排,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等监管工作;负责提出管辖区域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发展方向。
第十五条 负责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涉及本部门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现场核实。
第十六条 负责本部门党的建设及党风廉政建设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完成属地政府交办的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
第十八条 强化横向联动协作,加强与属地相关部门的联席会商、联动执法、应急响应。
第十九条 强化生态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加强与属地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的沟通协作。
第二十条 加强对乡镇(街道)承担生态环境职能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二十一条 完成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三、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加挂“审计科”牌子)
(二)环境影响评价与城市保护科
(三)政策法规与宣传教育科
(四)污染控制与自然生态保护科
四、联系方式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 0871-64184804
昆明市五华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0871-64161007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 0871-65326993
(上班时间:工作日9:00-17:00)
以下为由 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 发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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