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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五人社监理字[2025]第051号)

五人社监理字[2025]051

被告知人: 云南山盾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联盟街道办事处志强路62号同德广场B区8栋36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 白联旭

案由: 云南山盾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经营期间未按照昆明市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要求支付员工工资。

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云南山盾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拖欠罗发等42人工资1908980元。经我局调查核实,2025年7月3日我局向该单位(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五人社监告字[2025]第131号,要求云南山盾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罗发等42人工资1908980元(壹佰玖拾万捌仟玖佰捌拾元整)。

2025年7月3日我局向你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五人社监告字[2025]第131号)。你公司未依法按我局要求支付单位员工工资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理: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立即支付工人罗发工资57600元、金雪梅工资57600元、赵庆界工资57600元、张秉能工资57600元、谢永聪工资57600元、段树箐工资57600元、高子尧工资54720元、周英工资54720元、刘晶工资53760元、方艳峰工资53760元、阎祖够工资48960元、袁雅倪工资48960元、杨浩权工资50880元、冯绍根工资50880元、常宝工资43350元、刘建工资43350元、吴冬梅工资48960元、沙倩工资48960元、吴洪工资43350元、王万群工资31450元、吴爱工资36480元、邓申勇工资32300元、余大春工资32300元、 周富英工资36480元、邓成美工资37440元、卢本云工资45120元、李康工资45120元、卢本金工资45120元、李刚工资45120元、晏光祥工资45120元、陈宗龙工资45120元、卢可可工资44160元、程晨工资42240元、卢玉兰工资42240元、张霞工资40320元、程油库工资41280元、李金霞工资41280元、程晓工资40320元、程卓工资38400元、程新宇工资37440元、程向前工资37440元、成贵工资3648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你单位有权提出听证,要求听证的请于五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不提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如对本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起诉)期间,本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我局地址:昆明市五华区正义路五华坊42号。

邮   编:650000   联系电话:63584386

劳动保障监察员:王亚涛     监察证号: 24- Z19001

劳动保障监察员:谭笑东     监察证号: 24- Z19200


昆明市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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