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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五人社监罚字[2025]第025028号)

五人社监罚字[2025]第025028号

昆明市五华区梦飞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案由:未按要求向我局报送书面材料。

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昆明市五华区梦飞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经营期间被李晓艳投诉未足额缴纳社保一案,经我局立案调查,该单位(公司)未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调查通知书》(五人社监调字[2025]第1127号)要求报送:4、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5、2021年5月至2024年12月职工出勤记录和工资支付记录复印件等材料,截止2025年6月23日仍未报送相关书面材料,依法应给予处罚。对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李晓艳投诉材料;二、《劳动保障监察调查通知书》(五人社监调字[2025]第1127号);三、《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五人社监告字[2025]第107号)。

你单位(公司)的行为已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规定,现对你单位给予下列处罚:

一、未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调查通知书》(五人社监调字[2025]第1127号)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并接受调查,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元整);

二、请你单位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按照要求缴到指定银行(即中国工商银行大观支行,国家金库五华区支库 科目编码:1030501990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同时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起诉)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昆明市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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