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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五人社监告字〔2025〕第116号)

五人社监告字〔2025〕第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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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宏投诉你公司未按照实际工资收入缴纳其2022年9月至2024年6月的养老保险,我局于2025年3月3日通过邮寄送达及公共送达的方式给你公司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五人社监令字[2025]038号),要求你公司于2025年3月11日前将改正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我局。截止2025年6月17日你公司对我局责令整改事项拒不改正。

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拟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伍佰元整(¥:125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被告知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我局地址:昆明市五华区正义路五华坊42号

邮编:650000 

联系人:谭笑东 (执法证件号:24-Z19200)

        王  超 (执法证件号:24-Z19016)

电话:0871—63588939


                        昆明市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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