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劳人仲字〔2025〕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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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申请人张国方诉你单位因工资、经济补偿等劳动争议一案(五劳人仲字〔2025〕222号),本院于2025年2月27日通过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网站向被申请人网络公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及《仲裁申请书》,开庭时申请人张国方到庭,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的规定,现已审理结束,该案于2025年5月13日作出仲裁裁决,因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均无法向被申请人送达仲裁裁决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限你单位自网络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地址:昆明市五华区正义路五华坊42号五楼508室,联系电话:0871-63589348)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五劳人仲字〔2025〕22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昆明童程童美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张国方2024年10月至12月期间工资差额人民币7885元;二、被申请人昆明童程童美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张国方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人民币22000元;三、被申请人昆明童程童美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张国方报销款人民币4148.2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本裁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昆明市五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二○二五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