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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五人社监催字〔2025〕第112号)

五人社监催字〔2025〕第112号

张云春(530*************1X):

我局2025年1月23日对你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五人社监理字[2025]第010号),决定责令你十五日内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退回违规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18480.00元(人民币壹万捌仟肆佰捌拾元整)到指定帐户的行政处理。

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行政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我局现催告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退回违规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18480.00元(人民币壹万捌仟肆佰捌拾元整)到指定账户。开户名称:昆明市五华区社会保险中心,账户:53001615536050599473-0013,开户行:建行昆明小西门支行。

你在限期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昆明市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昆明市五华区正义路五华坊42号)。你单位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且无正当理由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你(单位)有权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到昆明市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特此催告。

         

联系人:王超   谭笑东; 联系电话: 0871-63588939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印章)

2025年6月11日


注:本催告书一式三份,一份留存,一份送收件人,一份申请执行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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