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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催缴通知书(​五人社监催字[2025]第109号)

五人社监催字[2025]第109号

被告知人:云南博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阿拉街道办昌宏社区时代创富中心C幢105-20-22号

法定代表人:姚盛春

本机关于2024年12月25日发出五人社监理字[2024]第091号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要求你单位在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行政处理款按照要求缴到指定银行(即开户行:招商银行昆明分行营业部户名:昆明市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账号: 871906648710222),但你单位至今未履行该行政处理决定,现要求你单位10日内将行政处理款按照要求缴到指定银行(开户行:招商银行昆明分行营业部 户名:昆明市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账号:871906648710222),如未按时缴纳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5月12日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执法案卷,一份交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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