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五华区西翥片区引调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你单位报送的委托昆明春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五华区西翥片区引调水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代码:2408-530102-89-01-307397)(以下简称《报告表》)的报批申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和你公司承诺,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工程建设和运营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原则同意项目按照《报告表》所述工程内容、规模、功能、排放标准、环保对策措施实施建设。
二、你单位应当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生态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的各项措施,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投入试运行后,按规定自主开展竣工环保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三、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自本批复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单位应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我局将在做出告知承诺审批决定的2个月内,组织技术评估机构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质量进行核查,核查中发现《报告表》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所列不予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情形的,将依法撤销该项目环评批复,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均由你单位承担。
六、依法到其他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025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