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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五人社监告字[2024]第080号)

五人社监告字[2024]第080号

昆明创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经调查,我局于2025年5月7日向你单位(公司)下发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五人社监令字[2025]第113号),截止2025年5月14日你单位对我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大写:壹万圆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我局地址:昆明市五华区正义路五华坊42号  

邮    编:650021                        

联 系 人:伏云峰   电话:0871—63581050 



昆明市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五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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