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云南省分析测试中心建设项目(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贵单位委托云南国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云南省分析测试中心建设项目(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学府路 304 号,中心地理坐标东经102°41'26.521″,北纬25°4'2.509″。总投资1461万元,环保投资69.4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4.75 %。项目主要构筑物为伍达观楼(综合楼)一座共6层,占地面积约1000m2,建筑面积约6000m2,主要进行肥料检测、土壤检测 及合成材料面层运动场地检测等,检测量约60000批/a。
根据2023年12月19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出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字〔2023〕1219 号),本项目属于未批先建,补办环评手续。
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对《云南省分析测试中心建设项目(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意见”(昆环评估意见 五华〔2024〕21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建设期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同意项目按《报告表》所述位置、工程内容、规模、功能、环保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主体工程已建设完成,施工期主要为环保设备安装,项目在建设、运营过程中要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各项污染物防治措施及环评批复要求,重点做好如下工作:
(一)落实大气污染物防治措施:施工扬尘经室内沉降后无组织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运营期内407化学处理间、507化学处理间产生的实验室废气经通风橱、集气罩收集,通过废气管道引至楼顶,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SDG吸附装置(1#)”净化处理,达标后由排气筒(DA001)排放;307化学处理间产生的实验室废气经通风橱、集气罩收集,通过废气管道引至楼顶,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SDG吸附装置(2#)”净化处理,达标后由排气筒(DA002)排放;305高温间、405色谱实验室、506高温间产生的实验室废气经通风橱、集气罩收集,通过废气管道引至楼顶,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3#)”净化处理,达标后由排气筒(DA003)排放;302土壤制样室产生的实验室废气经通风橱、集气罩收集,通过废气管道引至楼顶,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SDG吸附装置(4#)”净化处理,达标后由排气筒(DA004)排放;309原子吸收光谱仪器室、310等离子发射光谱仪器室、311仪器室、409色谱仪器室、410色谱仪器室、509液相色谱仪室、510色谱仪器室、原子吸收仪器室产生的实验室废气经通风橱、集气罩收集,通过废气管道引至楼顶,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SDG吸附装置(5#)”净化处理,达标后由排气筒(DA005)排放。有组织废气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中相关标准限值要求;无组织废气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中相关标准限值要求。
(二)落实水污染物防治措施:施工人员依托使用区域配套的公共卫生间。运营期间办公生活污水排入现有化粪池处理;产生的实验废水包括实验室容器后续清洗废水、纯水机制备废水经一体化废水中和处理设施(处理规模为1m3/d)预处理后,排入现有化粪池处理。处理后的废水应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表1 A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昆明市第四水质净化厂。
(三)落实噪声防治措施:施工期选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加强施工管理。项目夜间不运营,运营期通过采取建筑隔声、设备基础减震、定期检修设备等措施后,项目厂界南靠近学府路一侧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4类标准,其余厂界应满足2类标准。
(四)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施工期及运营期间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应分类回收利用,不能回收的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清运处置。运营期间危险废物需分类收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清运处置,危险废物暂存间必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建设。
(五)项目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杜绝污染事故及安全事故发生;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备案。
三、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你单位应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依法到其他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02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