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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五环评复〔2024〕17号关于《云南龙跃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建筑垃圾分选及新型建材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关于《云南龙跃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建筑垃圾分选及新型建材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贵单位委托云南滇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云南龙跃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建筑垃圾分选及新型建材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昆明市五华区西翥街道陡坡社区柏枝园,项目 中心地理坐标:东经 102° 36′55.013″,北纬 25°6′27.676″。总占地面积 25391.15m2,总投资 2300 万元,环保投资 345.1 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15%。主要工程内容包括建筑垃圾分选车间、成品料棚、成品自动料仓、辅助用房、办公楼、供电、给排水、道路、环保工程。项目建成后年处理建筑装修垃圾60万吨,年产免烧砖8316万块、RDF 燃料约1.2万吨、砂石料约23万吨。

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对《云南龙跃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建筑垃圾分选及新型建材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意见”(昆环评估意见 五华〔2024〕18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建设期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同意项目按《报告表》所述位置、工程内容、规模、功能、环保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在设计、建设、运营过程中要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各项污染物防治措施及环评批复要求,重点做好如下工作:

(一)落实大气污染物防治措施:施工期应采取围挡、围护、盖棚等防风遮挡措施、洒水降尘等措施,减少施工粉尘的影响。运营期生产过程中给料机、破碎机和筛分机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的 DA001 排气筒排放;风选机产生的粉尘经除尘系统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的DA002排气筒排放;可燃类物品撕碎机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的DA003排气筒排放;砌块生产废气经集气罩,处理后通过1 根15m 高的 DA004 排气筒排放;粉料筒仓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高 15m 的 DA005、DA006 排气筒排放;项目有组织废气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及《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无组织废气通过设置围堰、加盖篷布、封闭生产厂房、道路硬化,定期对地面冲洗、洒水降尘等措施,无组织废气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食堂油烟经集气罩、油烟净化器处理后设置专用烟道引至食堂所在构筑物楼顶排放;食堂油烟排放浓度应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

(二)落实水污染物防治措施:施工期和运营期废水经沉淀处理后会全部回用不外排。运营期初期雨水设置初期雨水收集沟及初期雨水收集池收集后回用于砌块生产线和洒水降尘不外排;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和污水处理站(设计处理规模 10m3/d)处理回用于绿化。回用水水质应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标准限值。

(三)落实噪声防治措施:施工期通过设置围墙和临时隔声屏障、合理安排施工机械操作时间等措施,施工场界噪声应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运营期应采取加强维护管理、隔音降噪、安装消声器等措施,项目运营期北侧、东侧和西侧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南侧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限值。

(四)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施工期及运营期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应分类回收利用,不能回收的应委托相关单位清运处置;一般固废处置应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有关规定;危险废物应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清运处置。危险废物暂存间必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进行建设。

三、项目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杜绝污染事故及安全事故发生;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

四、设计阶段应开展环境保护设计,落实生态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的各项措施及投资,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

项目建成投入试运行后,按规定自主开展竣工环保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你公司应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严格遵守政府其他部门的相关规定,项目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若遇城市规划、环境功能区划调整或拆迁等情况,将无条件服从。

八、依法到其他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02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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