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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五环评复〔2024〕16号关于《昆明市五华区大营河(龙庆河段)治理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关于《昆明市五华区大营河(龙庆河段)治理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贵单位委托云南滇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昆明市五华区大营河(龙庆河段)治理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条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昆明市五华区,河道治理段起点为李子坪抽水站,起点坐标102° 37′55.13″E,25°9′ 10.29″N,终点为龙庆二村与富民县交界处,终点坐标 102° 35′8.99″E,25°11′51.68″N。总投资2217.28万元,环保投资160.51万元,占总投资的7.24%。项目起点至终点总河长 8.3km,河道治理工程方案主要以堤防工程措施为主,并辅以清除行洪障碍、阻水建筑物改造、排涝设施完善、亲水设施的设置等治理工程措施。工程总占地面积为 110.51亩,其中永久占地面积为22.58亩、临时占地面积为87.93亩。建设内容包括主体工程、公用工程、辅助工程和环保工程。

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对《昆明市五华区大营河(龙庆河段)治理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意见”(昆环评估意见 五华〔2024〕17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建设期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同意项目按《报告表》所述位置、工程内容、规模、功能、环保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工程运营期主体工程不产生生态破坏、不排放污染物。项目在设计、建设、运营过程中要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各项污染物防治措施及环评批复要求,重点做好如下工作:

(一)落实大气污染物防治措施:施工期应加强管理,采用洒水降尘、对易起尘物料封闭堆存、设置围挡、使用达标燃料等措施。无组织扬尘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二)落实水污染物防治措施:施工期废水主要为对地表水水体的扰动、施工废水和生活污水。施工应集中在枯水期,采用全段围堰进行施工导流,施工场地与河道之间以围堰阻隔;施工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施工工序;生活污水依托移动厕所处理,定期清掏外运堆肥。

(三)落实噪声防治措施:项目施工期应合理安排施工进度,加强施工管理;合理布置施工设施;加强设备减震措施;设置临时围挡;运输车辆避免鸣笛,施工场界噪声应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2排放限值要求。

(四)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施工期产生的弃土运至五华区马鞍山弃土场;建筑垃圾尽量回收利用,不能回收的委托有资质单位清运处置;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委托当地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置。一般固废处置应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有关规定;施工机械出现故障维修及保养时产生的废旧机油应严格按照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

三、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宣传教育及监督管理,严格划定施工范围;严格落实水土保持方案;保护好表层土壤,施工结束后及时复耕或恢复绿化。

四、设计阶段应开展环境保护设计,落实生态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的各项措施及投资,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

项目建成投入试运行后,按规定自主开展竣工环保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你公司应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依法到其他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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