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华区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发改罚决字(2024)第1号
当 事 人:云南省青少年科技中心
地 址:昆明市鼓楼路*号
法定代表人:贾*勇
你单位已建设完工的昆明轨道5号线圆通公园站上盖云南省青少年科技中心还建项目存在未按照要求审批便擅自开工建设和未按要求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经调查审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免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2.警告,责令全额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对项目实施单位昆明轨道交通5号线建设运营有限公司进行普法教育。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华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2月26日